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略论法律与公平

  一般地讲,法律是按照公正的原则制定并按照公正的原则实施的,但法律制度本身不是伦理或者道德,在对待社会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与伦理道德不同的态度,二者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这些冲突往往会使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或仅仅作为制度时得不到公平的正面评价,从而使法律成为形式正义的代名词。
    其次,公平观念又是具体的。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社会意识的公平和平等观念必然随着客观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动,随着阶级地位的不同而迥然不同。尽管法律也必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相比而言,一方面,法律显然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法律是作为统一的形态存在的。因此,在公平意识往往表现为特定社会中存在先进的和落后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等多重形态的同时,法律往往显得跟不上时代,不能满足人的要求。公平观念往往在具体的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中显示它的价值判断作用,其要求对立双方得到公平对待的内涵往往随时间、地点、场合和人物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作为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规范,又主要是从普遍的场合,以同一或近似同一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法律施行的结果不可能同时符合多重标准,因而也往往显得不公正。法律的统一尺度和公平的多重尺度显然存在内在矛盾。康德指出,“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公正,也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感到不好回答,他的回答可能是这样:他极力避免在他的回答中重复公正是什么,而指出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的真实情况,但不解答所提出的普遍性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说明什么是公正,这是很容易的,就象指出在一定地方和一定时间的法律是怎样定的或者可能怎样定的一样。但是,决定法律的执行是否公正,这就非常困难了。------”(《公正的哲学原理》,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398页,北京大学版1982年)
  另外,法律作为社会制度,其价值追求是多样的。法律不仅仅追求公平,还要满足秩序、效率、安全、简明扼要等规范的内在需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四章第二节,政法大学1996年版)公平和效率、安全和简明之间存在的矛盾必然反映在公平和法律的关系上。奥斯丁举例说,一个穷人从富裕的邻居家偷走了少许财产,这样看起来并没有什么,是无害的或确实有益的。但设想一下,如果偷盗是普遍的,那全国将会怎样?(《法理学大纲》第二讲,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513页,北京大学版1982年))从公平观看来,上述行为无关紧要,但从安全和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显然不能视而不见。另外,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是十分明显的。波斯纳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和崩溃性征税的关系以及价格下降导致社会供给减少的关系有很有说服力的论述。(《法理学问题》第四部分,政法大学,1994年版)法律尽管追求公平,但公平仅仅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事事以公平的标准去衡量法律,必然使法律无所措其手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