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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值得欣慰的是,年初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日前已制定完毕,在本届人大五年任期内,将安排审议59件法律草案。紧急状态法、护照法、公务员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榜上有名,此外还将修订选举法、传染病防治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二) 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合宪性审查,是指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前,法定机关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合宪或是否符合上位法。违宪性审查,指的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1982年宪法62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这里对法律、法规等的撤销的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表明既可以是在它们颁布生效之前,也可以是在它们颁布生效之后进行撤销。从而也就说明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享有对法律、法规等的合宪审查权与违宪审查权。另外,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司法机关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这些表明了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合,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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