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秦前红 陈俊敏
【摘要】此次
宪法修正案中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二字引入
宪法,无疑,这一举措对我国人权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通过对我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宪法中有关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缺失。因此,为确保这一人权条款的实现,我国有必要从立法、制度、组织等方面进行保障。
【关键词】人权
宪法修改 缺失 保障
【全文】
从康有为《大同书》推崇“天赋人权”,人权理念就开始在中国公开传播,从那时起到今天,我们在追求人权道路上已步履蹒跚地迈过了一个多世纪。这一漫长的历史进程,使我们逐渐意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及其现实意义,认识到人权与社会主义的发展休戚相关。人权的保障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次
宪法修改明确提出了“人权”二字,
宪法修正案第
二十四条规定:“
宪法第
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一修正案的出台,得到了宪法学者们普遍赞许,因为这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保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一、“人权”入宪的积极意义
在这次
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写入
宪法,与前三次
宪法修改相比,是一大进步。前三次
宪法修改一共形成了17条
宪法修正案,其中有11条是有关经济制度的,较少甚至几乎没有涉及公民权利特别是人权保障方面的内容。而从当代宪政的发展看,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无疑是
宪法完善和宪政制度完善的核心内容。此次修宪不仅增添了有关人权的保护,还涉及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等内容,表明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具有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