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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释论

  
  (六)证明程序
  严格证明必须遵行法定的证明程序。一般地说,诉讼证明程序包括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据的提供和展示程序、证据的审查判断程序。与之相应,诉讼证明过程大体包括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展示、审查判断(证据评价)。诉讼证明过程或诉讼者证明程序是诉讼过程或者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
  将证据理解为证据方法、证据资料和证据原因,与证明程序或者证明过程基本相应。将证据理解为“证据方法”,便于当事人、公诉机关及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通过证据方法将“证据资料”(即证据方法所体现的内容)向法庭、对方当事人或被告人提供和展示(证据开示)。法官就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从而促使法官心证形成,此时将促成法官心证形成的证据资料称为“证据原因”。
  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要求诉讼证明必须遵循有关证据的收集、提供展示和审查判断等程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比如,法律规定,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注释】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336-343页,2002.
[2]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1).
[3]Rosenberg-Schwab.ZPR14. Aufl. S. 658.;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4). 日本:有斐阁,343页,昭和56年;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北:三民书局,482页,1996.
[4]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20-221页,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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