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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释论

诉讼证明释论


邵明


【关键词】诉讼 证明
【全文】
  诉讼证明释论
  邵明
  一、如何理解诉讼证明
  
  “证明”一词在日常生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被广泛运用。从一般意义上说,证明可以指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过程,即强调证明的过程;也可以指从未知出发而达到的已知状态,即强调证明的结果。
  在证据裁判主义制度中,所谓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法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过程或结果。就“过程”而言,诉讼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展示和审查判断等过程,即当事人及司法机构收集、提供和展示证据的一系列(对抗性的)活动,同时也是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的过程。就“结果”而言,诉讼证明是指证明对象(要证事实)得到了证实或者法官确信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可称为“证明状态”。
  就诉讼证明方法而言,证据制度中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进化,第一次是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与之相应,曾经出现过以“神判”为其内容的证据制度,即形式证据制度或形式证据主义。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抛弃“神判”而依据人证、物证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即实质证据主义或者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是确认案件事实真伪的方法、资料和根据,也是法官确信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主要原因。
  诉讼的实质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离开诉讼证明,诉讼机制就不得正常运行,其目的也就不得实现。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证明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诉讼证明依存于诉讼,其主要目的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为法院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在诉讼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若要获得胜诉或者避免败诉,则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推翻对方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即主张责任),而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则主要由当事人以证据来确认(即证明责任)。
  法官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必须遵循法律规则、科学原理和经验法则。对于法官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制度上制约,可以通过事前的制约(比如审判独立、法官资格限制和身份保障、证据能力制度等)、心证形成过程中的制约(比如审判公开、法官中立、直接言词、证明标准等)以及事后的制约(比如判决理由、上诉以及“判例=学说”制约机制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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