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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的权利

乞丐的权利


王靓华


【关键词】乞丐 权利 义务 个人自由
【全文】
  
  乞丐是有乞讨的权利的。此种权利根源于人的原始本性,为求得生命的延续而取得食物和生存所需的其它起码条件的权利。事实上,凡是人就有这种与身俱来的权利。重要的差别在于,乞丐取得生存条件的方式最根本、最突出的标志,是简单的、不劳而获的索取,并以向他人苦苦乞求、耐心讨要为基本前提。其选择的合理性,在于人性中极易于惰怠、懒散的一面。
  时代变了、社会进步了,始终伴随着劳动者并以劳动者的良好存在为其生存条件的乞丐所讨要的内容、方式和生存状况,也在不断的变化。乞丐们大多已不再衣裳褴褛、或过分的蓬头垢面,尤其在广州这样的大都市。他们往往是身着不带补丁的衣服、但身上和脸上却是不干不净地向人们要求着什么。所讨要的,多喜欢人民币啊、外币啊,这种实实在在的、可以通过与第三人交换而得到乞丐们内心真正之所需的东西。早已不满足于单纯的半碗剩粗饭、半勺剩稀汤了,甚而至于酒店中很好吃的一些食物。原因再简单不过,城市中乞丐们的乞讨行为已超过了简单的填饱肚子,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并不锇,有不少还是身强力壮、胖胖的。恰恰相反,乞丐们在大马路中间、乘红灯闪亮那些小轿车不得不停下来的当口,伸过双手或以擦洗汽车挡风玻璃为名讨要时,小车里面的客人们倒经常是食不果腹,赶着去忙什么重大事情。
  生活中乞丐们的现实权利在逐步扩张。不仅在大桥底下、管不着的“三角地”藏身,有不少还是拖家带口。成年人你去乞讨,估且算是实现你的权利也就罢了,可你拖带的下一代、权作你招牌的小男孩、小女孩也同样是祖国的花朵,你这种简单、直接而原始的生存方式,将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怎样的可怕烙印,不灭的阴影。因为,乞丐们自由乞讨的权利的获得,是以完全彻底地牺牲他们的人格权、人格的尊严与神圣为必要前提的。他们并不是傻子,因为他们明知乞讨可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还知道通过男女间原始的本性结合而生产下一代。看来,乞丐们在追求他们乞讨的权利的同时,不仅牺牲了人格尊严,这放弃了作为社会中一个理性的人所必须具有的责任。
  这些,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另一方面讲,凡是权利的行使就必有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同时存在、对立统一的。乞讨的权利也一样,必须以最起码的、不侵犯或侵害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妨碍他人的正当行为与利益为前提,就不说市容环境、精神文明了。更何况,任何权利的合理存在还有其正义性、正当性为根本条件,那怕这种权利是合法的。在大谈人权、保护人权已写入我国宪法的当代中国,权利的设定与内容的合法化,尤为重要。要不然,恶法的存在比原本无法更会糟糕。
  可见,拣垃圾的,比“弹琴卖唱”的要好,“弹琴卖唱”的比伸手乞讨的要好,就是可惜了那些卖花的小女孩们。很显然,乞丐应当是最差的了,他们是纯粹和完整意义上的不劳而获者。再退后一步,怕就该盗或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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