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各级法院视为地方的权力机构,就肯定要导致地方政府粗暴干预司法。这看法是站不住脚的。照这个逻辑,将司法权力理解为一种来自中央的垂直权力,岂不是依然要导致中央政府对司法的粗暴干预?如果地方政府是信不过的,为什么中央政府就一定信得过呢。这里面还是有一种对权力中枢和权力垂直的根深蒂固的迷信。我们再看香港,它在宪政框架中享有司法终审权,这意味着特区的司法权具有一种更彻底的“地方性质”。但我们在那里又是否看到,因为“司法的地方性质”而导致了政府对司法的粗暴干预呢?
显然没有。因为香港有宪政与法治的传统。它靠的是权力之间的制衡和司法权的崇高地位。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扰司法的盛行,并不取决于法院系统是垂直在中央或最高法院之下、统一向全国议会负责;还是从属于地方代议机关、并向后者负责。相反,恰恰是司法权力的地方特征,才可能真正有助于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法官的身份源自当地代议机构(无论是选举还是由地方首脑任命),这正是法官可以独立于任何法院、政府和其他任何法官的凭藉。如果所有法官的权力渊源都在全国议会、在最高法院,而和当地社会无关。那法官在上级法院、上级政府面前的独立性又从哪里来呢。
因此我对今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的变化有一个良好的揣摩,就是它大概表明最高法院已开始克服“司法垂直化、司法权力中央化”的诱惑,开始尊重而且公开澄清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上的独立性。甚至这个举动还有更深一层的微言大义,就是它在向中央政府暗示,我自己在权力来源上也是有独立性的。我和你一样由全国议会产生,向全国议会负责。
司法的独立首先是合法性根源的独立,无论地方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都是如此。所以法院敢于公开、委婉、而且反复的提醒自己在
宪法上的独立渊源,是一件令人微笑的事。但司法统一不是通过法院系统的垂直化实现的(垂直化会帮倒忙,反而淡化和混淆了合法性的独立)。而要通过终审权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来实现。统一的司法权威只能是积累在判决书当中的权威,不是人事、业务、财政或任何行政事务带来的权威。这也是宪政制度为什么把最高的政治权威放在法院的缘故,因为这种权威最高但危险最小。法院和政府就像远古的祭司与君王,所有刀枪握在国王手中,而神圣的权威在祭司的嘴巴上。
2004-3-18于红照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