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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从第三项保留的语言本身来看,一项外国仲裁裁决要在越南得到执行,其必须涉及上述14种行为之一,否则其很难得到执行。例如在一公约成员国作出的有关商品销售的裁决很明显能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但一项有关建设合同,如BOT项目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外国裁决则不能在越南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在实践中,有关非“商事法律关系”的裁决在越南执行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过这必须要得到越南司法部的支持。
  二、越南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及要求
  在越南执行一项外国裁决包括两个独立而明显的步骤:首先,一项外国裁决必须得到法院的承认,然后它才能被法院执行。
  (一)越南法院对外国裁决的承认
  “承认”是越南法院为确定一项外国裁决具有国内裁决一样的效力而进行的法定程序。为执行《纽约公约》,越南在1995年9月14日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例》(《条例一》)。外国裁决在执行前,必须得到越南法院的承认,外国裁决只有被越南法院承认后才具有效力。
  为确定一项外国裁决能否得到承认,越南法院首先要确定争议是否起于《商法典》所列举的“商事法律关系”。法院无权对已经外国仲裁解决的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法院只能对裁决的形式及根据法律要求附随于裁决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为申请法院承认一项裁决,申请人首先必须向越南司法部递交一份申请书及法律要求的相关文件。司法部本身无权承认或执行一项裁决。申请书最终要递交给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司法部官员的作用是行政性的,它只是审查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书是完整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然后它就有权将申请书传递给位于下列城市或省的人民法院:1、裁决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2、裁决债务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或3、财产所在地。
  不过,司法部可以就裁决是否应得到承认给出自己的观点。司法部的观点仅是一种参考。法院可以遵循其观点,也可对其置之不理。这是因为根据《条例一》第4条,人民法院有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独立的权力。不过虽然如此,得到司法部的肯定的观点仍是非常重要的。
  在收到司法部转递的文件后两个月内,人民法院必须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在收到司法部的通知后暂时中止考虑该申请,如果司法部收到裁决作出地经授权的机构发出的信息,声称该机构正考虑撤销或中止裁决;
  2、中止考虑申请,如果裁决债务人自动执行了裁决,或裁决债务人已被解散或已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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