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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之路

  1、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以下几类人员组成:(1)法律界人士,如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专家等;(2)党务人员,如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代表;(3)行政人员,如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和司法部的代表;(4)政协人员;(5)学术团体、协会团体的代表;(6)社会各个阶层的代表。
  2、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权限与任务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任务就是统一组织、领导和规划司法改革,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方案。待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方案后,以有效的手段来协调各个机关之间的关系、矛盾、步调等,并监督司法改革的执行情况。其权限有:(1)审议有关司法改革的议案;(2)审议与司法改革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等;(3)拟定或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4)获得独立的经费预算;(5)调查研究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时,任何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应予以配合;(6)监督司法改革的执行情况。
  3、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主要有:(1)研讨会、座谈会,就司法改革的问题进行研讨;(2)调查研究、实证分析;(3)通过召开报告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4)向社会公布邮政信箱,设立专门的网站,以便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5)开展国际交流。
  4、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期限
  鉴于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国家司法改革委会可以成为一个常设机构,除非它已经完成赋予它的所有使命。
  (二)制定《司法改革实施法》
  为了保障包括司法改革能够整体推进,我们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改革实施法》。《司法改革实施法》的具体内容可由国家司法改革委员会组织拟定,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司法改革实施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与改革原则;(3)司法改革的远期、中期、近期目标与改革的步骤;(4)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与改革的方式、方法;(5)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6)司法改革的组织领导;(7)司法改革的保障措施。
  (三)修改相关法律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必然要突破现行的法律体系,因此,应当在制定《司法改革实施法》的同时,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全面认真的修改。同时,要对于《司法改革实施法》相冲突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彻底的清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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