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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之路

  1999年伊始日本政府宣布,将对日本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由法务省负责,具体修改工作由“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承办。1999年6月9日,日本公布实施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7年7月,日本内阁根据该法律设置了司法制度改革特设专门机构——司法改革制度审议会。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审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6月12日公布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2001年12月,政府以《意见书》为蓝本向国会提出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获国会通过。2002年3月,政府内阁会议又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推进计划。显然,从日本此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基本理念、方向以及《意见书》的产生经过来看,日本的司法改革具有全面性、整体性。[8]《意见书》也宣称:“涉及到司法制度方面的各种改革,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的,需要采取全面的、统一的具体化措施。司法改革也是与本《意见》开头所说的先前进行的政治改革、行政改革、推动地方分权的改革,包括放宽限制在内的经济结构改革等一连串的改革有机地联系的,实际上,这些改革也指出了进行彻底的改革司法制度的必要性。”[9]为了确保此次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体制,该《意见书》还要求:在内阁中完善强有力的推进体制,继续从国民的角度考虑,一体地集中进行推进;内阁和有关行政机关对司法制度改革制定总体上综合政策,并为有计划地尽早地实现这些政策和措施倾注最大的努力;在财政方面采取特别措施。[10]
  在法国,为了全面指导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1988年专门设置了“刑事司法与人权委员会”这一全国性机构。1997年10月29日,法国新任司法部长伊丽莎白•冀古夫人到任后才四个月,就发表了关于改革法国司法制度的宣言。这次改革是全方位的改革,涉及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各方面的内容。其目的在于提高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1998年8月26日,冀古夫人对其上任以来的工作做了一个总结,同时明确了她的工作方向,再次重申了她在1997年10月宣言中的改革纲领。从1998年4月15日到9月16日,司法部的部长会议一共公布了五个改革方案:(1)改革最高司法会议;(2)改革起诉替代措施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3)加强刑事公诉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法典;(4)法律救济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案;(5)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等。目前,法国国民会议已通过了第1、第4和第5个改革方案。此后,司法部又公布了其他一些改革方案,如改革民事司法制度、商事司法制度和改革司法机构的发布等。[11]目前,法国的上述司法改革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有的仍在进行中。由此可见,法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方法是先由司法部提出统一的改革方案,然后由国民议会以法律的形式对改革方案予以确定并逐步贯彻落实,这使法国的司法改革也具有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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