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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六专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有一个问题我们不太赞同的,我认为无论一个法学家怎么从理论上讲,他是债的保全还是保护债权人的一项制度,即不管你从理论上怎么想,但是这项制度的出发点我想就是两个,这个我想不会有争议:第一个就是要保护债权的实现,即保护权益人的权利。第二个是要便捷实现他的权利。如果只强调合同的相对性,那么一个个诉讼都是单独的,那么便捷的这个诉讼特点就不能实现,这个是肯定可以下结论的。这一个条件我个人感觉我没有再去深究,我认为代位权制度一定意义上讲,是破产程序、破产制度在一个国家,它可能对社会引起震荡,这么一种后果它的一种替代或者说是一种预防性的程序。
  刚才佟教授的发言中讲到很多的概念: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还有甲乙丙丁等,实际上这个问题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就是所我们之间有一个债权债务,我还不起对方的钱了。但是我还借给人家一笔钱,从法律上来说你可以直接向他要钱。以你自己的名义,所谓代位权,法律规定就是这么一个意思。本来这个问题不需要这么去解决。如果我还不起你的钱,也就是说我不能支付到期的债务,你完全可以去申请破产,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其破产制度。但是破产制度对于整个经济,对于整个社会,包括对债权债务这种关系的破坏都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一种方面来讲,我认为代位权制度,是对破产程序制度可能对社会对经济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这种震荡所提出来的一种替代形式,相对来说好操作的一种资产。这一点在佟教授的文章当中没有更多的提及。至少我作为当事人,我提醒法官,以后在思考这种问题的时候,可能还会有另外一种角度。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掌声)
  尹田:谢谢俞灵雨庭长给我们作的精彩的评议。下面我们有请刘贵祥庭长给我们作评议发言,大家欢迎!
  刘贵祥:在作评议之前,我想在这表个态。这个探讨会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北大这个地方,就是能够在欢歌笑语和轻松的气氛中谈谈非常严肃且深刻的问题。我的印象非常深刻。另外就是今天来的许多都是大家,体现了大家风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我感到十分的钦佩。
  第二个我想说的是,今天参加评议佟教授的这篇文章。我开会来之前,比较认真的拜读了佟教授的文章。他这篇文章更多的是从理论层面上对代位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今天我在这个会上主要注重在司法实践的角度,从实务角度上,进行了一些实证分析和论证。有许多观点,尤其是理论上的一些观点我表示赞赏。在这里面我还是想发表我的一些见解。在涉及司法解释的这么一个问题,刚才佟强教授采取的是一种全面进攻的态势,而我呢也要为我的荣誉而战。
  但是首先我还是要肯定一点,首先在第一点,在代位权的功能问题上,它的首要功能是一种债权保全。在我们的合同法里面,在合同履行一章里面规定,债权保全就是涉及到代位权问题,它首先应该具备的是债权保全,当然债权的实现应该有一定的定律,在我们的司法解释的理念上来说基本上把它定位于作为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外乎是作为一个实现债权,只是简化了一步而已。实际上和后来所说到的速度经济和经济速度的问题有一定的关联性。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按照这么一个司法理念,有内在逻辑关系的这么顺下来的。首先定位于实现债权,后面涉及到行使债权的条件上就采取了一个比较简化的做法,让法院在诉讼中容易判断。怎么容易判断呢?就是设定一个条件,看你是否提起诉讼还是终止裁判。来确定是否积极的行使债权的一个条件。再往下面所涉及到的是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限于金钱给付,和在诉讼中的便于操作和有些法律关系难于确定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整个的司法解释是有一套它内在的逻辑关系的,在思维上和逻辑上并不存在一定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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