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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六专题: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另外一个,关于代位权的行使。能不能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这一点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我个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既可以以诉讼的行使,也可以以非诉讼的形式。代位权实际上是从债权当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所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来讲它以非诉讼方式来形式的时候,如果大家可以心平气和的把问题解决,我认为完全是可以接受。不一定非把代位权用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为要件。
  最后讨论一下关于代位权的诉讼能否适应所谓和解、调解等方式。撤诉、和解、调解在民事诉讼当中经常遇到。撤诉和和解在代位权诉讼当中,我认为都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撤诉就可视为没有起诉。而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和解并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解意味着让步,债权人可能免除了一部分的债务,但是这种免除仅仅是债权人的一种帮助,但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办法免除。在这一点我认为都是可以的,但是有一点就是关于调解的问题,考虑到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会有点差异。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他们之间的结果是可能债权人作了一定程度的让步。让步的结果是,比如说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务是100万,债权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是50万。他在起诉次债务人的时候,他们之间的调解就是只行使50万。对于另外的50万的概念则不太清楚。次案件作为调解结案,相对于前述的撤诉不同。因为撤诉可视为没有起诉,而调解则是作为法院的诉讼文书出来的,而且对于诉讼来说具有法律的公视性。任何人必须遵守,包括没有参加诉讼的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我个人认为这种案件不适宜调解。
  由于时间关系就讲这么多。(掌声)
  尹田:感谢佟强教授做的精彩发言。佟强教授在我们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老师中间是专门从事债权的专家,他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展开了一场全面的进攻。我们有请俞灵雨庭长给我们发表一下意见。
  俞灵雨: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在座的各位。能有这么一个机会为我们最高法院某一项司法解释作辩护,既是我的责任也是我的荣幸。原来告诉我的时候不知道佟教授要讲什么,只是要我来参加点评。现在我发现上当了。(笑声)但另一方面来想呢,这个当还就得由我来上。为什么呢?我听了以后有两个感觉,不知道大家是否赞同。第一:我们佟教授是一个天生的法官。他用法学家的理念把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统统都设想出来了,而且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我觉得这很好。第二:正好我本人正是他提到的关于九二年我们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00多条的执笔人之一,同时又是我们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批参与人之一。今天我是作为当事人来参加这个辩论的。法官就是我们佟教授。当然今天的当事人,我可以和大家说,不单是我一个人。也包括在台下就坐的刘凯湘教授和我们最高法院的曹守晔法官。因为关于合同法第一篇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内容,是当时我们几个人作为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这项工作的。所以我今天作为当事人之一是名副其实的。
  有一点我是特别需要感谢佟教授的。哪一个问题呢?因为我们现在正在起草另外一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对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一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我们遇到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大家争议也比较大。即在合同法明确规定代位权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不要受原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当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简单的讲就是说,我和他两个人是债权债务关系,我欠了佟教授的一笔钱,但是我现在没有钱还。同时还有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存在,也就是说我们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还有一个债权人在中间。但合同是我俩之间签订的,我们之间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个仲裁条款,所以当我们发生纠纷以后,不想拿这个纠纷放到法院去起诉,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本身是有效的,我们中国的法律也是承认的。而且我们也是五八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但是在代位权的情况下,另外一个债权人站出来了。由于他要行使代位权,那么他想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一审查,说你们之间依据原来我们之间的合同,它是个仲裁条款。因此你能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就面临一个现实问题。我们是保护这种债权债务合同关系仲裁条款的独立和有效性,还是要确保代位权人的权利。现在还有争议,如果是你确认了我们之间这个合同的有效性,也包括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那么你代位权人只能依据合同上的仲裁条款向仲裁院请求仲裁,你没有做别的选择的可能性。如果不是这样,认为在代位权的情况下,我可以抛开你们之间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他就可以向法院要求起诉,这时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需要做出选择,需要加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意见争议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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