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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刚才是针对钱教授的观点谈了个人的一点看法。居住权我想在我们的民法当中,在我们物权法当中还是有必要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在我们国家法律制度上我觉得它是个新的,为什么呢?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民商法律还没有把居住权正式作为一个法律的概念,法院也没有把这样一种诉讼请求作为支持的对象。为什么在这方面在法律制度上是新的呢?因为按照我们公认的观念,物权是法定的。在物权法出来以前,在民法典出来以前,把居住权正式的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法定的权利以前,我认为它是一种新的。或者说是一种创新。因此在理论上研究的虽然是一个老的概念,但是有新意。这是一点。另外在其他国家,我们在制定民法居住权的时候,其他国家的制度也是可以参考借鉴的。目前我知道的像法国、德国、还有像瑞士、意大利,他们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把居住权作为一种制度,作为一种真正的法律条文,就像刚才米健教授说的某一个概念,实际上是个误区。我说的都是有条文可查的。有案子可提的。
  我最后想说一个结论,今天我们的论坛叫做“私权的勃兴”。我想居住权也可以从私的角度来研究,来规定。无论是从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妇女、保护残疾人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研究,还是解决婚姻家庭包括离婚家庭没有住房的,这些临时的困难,还是为了解决配偶,在丈夫去世以后继续保持配偶居住到去世为止,不管从哪一个方面哪一个角度研究这个问题,我觉得在定义上这种权利还是一种私权。前不久让我们大家很高兴的是,宪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一个从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到,可以体会到。我本人从总体上来说还是赞成在物权法当中规定这个权利,我也非常愿意读到,包括钱教授在物权法方面研究的成果,并且感谢大家,占用大家的时间了!
  刘凯湘:感谢曹法官的评议,曹法官在最高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研究工作,在研究室,这三年在西藏高原挂职,所以他是从青藏高原来的,他的性格是比较的直率的,最后有请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楼教授做评议,请注意时间。
  楼建波:谢谢主持人,也感谢钱师兄精彩的发言。
  我是3月12号刚从英国回来的,我九六年就离开北大法律系去英国学习,后来在那边工作。我在那边做的也不是物权方面的,我硕士论文是做的金融法方面的研究, 后来教书教的是比较法和中国商法的内容,所以我不觉得我具有发言权。但是我看了钱教授的这篇文章我特别高兴,为什么呢?因为他帮我解决了一个问题,我最近在研究拆迁的补偿问题,咱们的拆迁速度现在可能有一定的改革,比如说腾出人的补偿,不像以前那么的重视了,但是我记得哪怕是在九几年恐怕更多的是去补偿腾出人,对于资方人员的补偿可能还不如腾出人的补偿多。基于什么而得到这种补偿的,刚才尹田教授也讲,比如说如果一个社会住房比较紧张的话,可能要求保护居住权。我们国家对于这种拆迁之后承受人的补偿,是对一种居住权的补偿。如果是对于租赁权的补偿,这个可能不太好说,因为我们更多的把租赁权当作一种债权,当然也有把它物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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