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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第一,居住权的设置有用吗?它有多大的适用价值。前面讲,老太婆有一个房子,自己没钱,我就卖房,我就住在里面,而且有人给我钱,这不挺好嘛。但是这在旧时代发生,那个时候买房子不容易,房地产市场不发达,你不方便卖一个房子再买房子。今天这个老太婆的解决方式可能是另外一种。把大房子卖了,去买一个小房子,这样她同样可以解决居住的问题和养老金的问题。卖一个大的,买一个小的,或者卖一个小的,租一个小的。这样她同样可以解决她的养老金问题和居住问题。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考虑这种攻击。在现代社会房屋商品化之后,这样一个过去的解决方案,还有多大的适用价值呢?
  第二个要遭受的攻击是什么呢?这个制度为什么老化了呢?他是认为这个制度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经济效益的观念。什么经济效益呢?这个财产要发挥最大的效用,而且能够保值增值,大概是这个意思。现在,如果按这个制度的话,那就会产生一个冲突,产生的冲突不好解决。假定这个老太太把房子卖了,但是住在里面,保留一个居住权,这个时候会出现:所有权人和房屋的居住权人是分开的,这个时候,双方都不会来关心这个财产。为什么呢?因为住在里面的老太太,我不管这个房子,房子已经不是我的了,我不会考虑这个房子还要修缮啊,维护啊,这些。她不用。因为这个房子它不是自己的,她不会去关心。对那个所有人来讲呢,他也不会关心,为什么呢?我管你那么多,你住在里面,又不是我住在里面,房子虽然是我的,但是你住在里面的时候,这个房子它本身的状况啊,等等这些,跟我的利益是没关系的。我要修我拿过来再修。你住在里面的时候,我肯定不会愿意去修。修那么好干什么呢?又不是我的。这个时候房屋的大修问题就是双方冲突的焦点了。谁都不愿意管。所以这里涉及这样一些问题,比较麻烦。
  因此,回过头来,这个权利安排的时候,我想论证的要点就在于,它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怎么解决它的必要性问题。现在看起来,确实涉及到当前夫妻离婚以后房子怎么办,它的背景当然是在一个住房短缺的条件之下,才有这个问题。如果我们的房地产市场非常发达的话,买房容易,租房容易,在这种情况之下,两口子离婚不简单吗?你这个好麻烦,两个人住在里面,还要设定一个登记,还要一个物权存在,挺麻烦的。作一个这样的判决:房子就归你,你拿去,你给她一笔钱,这笔钱她拿去租一个房子不就行了。难道租不了房子吗?为什么两口子离婚以后非要在一起,这不是很麻烦。这样一来,必要性可能就成一个问题。这个保姆的问题其实也一样,我真正关心我的保姆,我死了我还要让她住这个房子,何必还要住这个房子呢?我给她留笔钱,让她另外去租套房子不也行了吗?在现在住房来源的条件跟过去不一样的时候,我说必要性遭受攻击,是钱教授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好了,谢谢!(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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