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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五专题:物权法中居住权之设置

  好,谢谢大家。(掌声)
  刘凯湘:感谢钱教授,不仅为我们做了精彩的发言,还给我们省下了将近10分钟的时间。下面我们先请尹田教授来作评议。
  
  尹田:感谢钱教授为我们做了精彩的发言,而且非常集中地谈出了他的观点。居住权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历来的立法上是没有的。而钱明星教授是从一个事实发现了居住权的必要性,就是离婚。离婚之后女方或者男方一时找不到房子,这种情况怎么办。那么就出现这样的判决,可能需要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有在一定期间之内居住的权利。这当然是一项权利,关键在于,我想钱教授主要考虑在让这个权利物权化。作为一个赋权把它确定下来,还要非常稳定,还要公示,还要登记等等。这是一种非常好的设想,我想讲的是确实引发了重要的问题,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起草物权法的时候,居住权问题规定,还是不规定,确实存在一个讨论。
  除了离婚的情况之外,另外也有学者还提到,关于保姆的问题。就是说,一个保姆在家庭里面待的时间长达几十年,结果他也老了,主人也快去世了。去世之前他可不可以作这种安排,房子由儿女继承,但是保姆就一直在房子里面住到死。这也是居住权提出来的一种原因。所以研究这个问题非常有必要性。现在我来发表一点看法,是需要思考的另外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论证居住权设置的好处、必要性,另外也要看到它可能受到的攻击和问题。那么现在我来攻击一下。(笑声)
  首先,居住权是个非常非常古老的制度。钱教授讲了,罗马法上就有,法国民法就把它完全给继承下来了。房屋居住权是使用权中间的一种,叫做小使用权。而使用权又是用益权中间的一种。它是这样一个关系。后来在德国法上好像也有规定,我不是非常了解。现在我来谈一下法国民法理论关于这个用益权中包含的居住权这个理论,学者的观点,我们要思考一下它的合理性问题。他认为用益权,特别是其中的居住权,它有这样一个特点,它一定是跟家庭关系有关。因为如果没有家庭、亲属等等这些特别的关系的话,我们对房屋的利用完全可以用买卖,或者租赁,这些方式来解决。租赁权物权化一下,不就可以保护承租人了,问题还不大。所以看起来,它主要是和家庭日常生活有关。它发生的三种方式,在法国法早期就这样,有三种情况。一种是钱教授讲到的养老金,有房子,但是没钱。这老人就把房子卖了,所有权转让,但是他保留一个居住权,一直住到死。而在这个生存期间,这个买房的人还要分期向他付款,实际是买房的价款分期支付,每个月多少钱。一直支付到他死。这样,他又解决了住房问题,又解决了养老金的问题。这是一种情况,很巧妙的办法。第二种情况就是赠与,保留居住权的赠与。父亲把房子提前给了儿子,但是说好,所有权归你,但是我要住到底。这种家庭内部提前转让财产的方式。第三种是为生存配偶保留的居住权。因为法国早期社会夫权思想很严重。房子是丈夫的,不是妻子的。丈夫死前,为了关照他的妻子,就指定了:房子归儿子,但是你老妈住在里面,一直到老。这三种场合显然都跟家庭有关。现在这样一个制度在法国被认为是一个老化的制度,老了,旧的时代才有。我想这里就有几个因素值得考虑一下。就是说,居住权的设置钱教授谈到很多必要性,但是我们回过头来看,他是为了解决房屋的居住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发展中的商品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就不得不提出,我想居住权会面临的几个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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