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权的勃兴 第一专题:民事责任之立法模式

  第二点就是债和侵权的关系。当然我从比较直观的角度来说,我是比较主张把侵权从债里面独立出去。魏老师基本上也是这样一种观点,但是侵权在一些方面是离不开债的。比如魏老师刚才谈到的有两个方面。一个就是侵权里面的赔偿责任,他还得适用于债的里面的相关规定。再一个是就民事责任的立法体系来讲,还得把违约责任放在合同里面。所以如果把侵权责任与债完全分离,恐怕这个从现在看来还不大可能。当然是不是这两者有关联,就不能在立法体系上把它们分开,这倒是两回事。那就是,作为一个法典也应该有它的内在逻辑性。但是这个逻辑性往往不是绝对的,这个逻辑还得符合实际的生活,所以我过去就有一个想法,法典是应该有它的逻辑性的,应该有一个科学的体系。但是它和复杂的现实生活相比,现实生活是更主要的,当然这只是一个想法。也就是说债和责任的关系并不是说讨论到现在这个程度就可以了,还是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第三个就是魏老师对民事责任体系的设想。关于这个设计,原来我大致也是这样想的,我记得大概是九七年我参加厦门的关于民法和经济法的会议,我提供了一篇“民法典的体系”的文章,那篇文章当时基本就是这样一种看法。但是现在看来也是不得已才这样来设计这个体系的。如果在总论里面对民事责任做出一般的规定,后面在合同里面做违约的规定,另外把侵权行为作为独立的一编,我总觉得在立法体系上有一种分散的感觉。当然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像《民法通则》那样把民事责任集中作为独立的一章,从《民法通则》的体系来说倒是挺清晰。但是如果我们现在制订民法典,这显然又不行。所以这个体系我觉得也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性,就是说怎么样合适。这是我所想到的,我谈这么几点,时间关系我也别说了,到点了。(掌声)
  钱明星:马老师虽然说和魏老师的观点一致,其实还是很不一致的。下面我们请魏振瀛教授对王利明教授和马俊驹教授的评议做一下回应。
  魏振瀛:谢谢王利明教授和马俊驹教授的评议。他们提出的问题的确值得我进一步的思考。关于侵权责任当中的损害赔偿,我不是说笼统的损害赔偿,而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赔偿损失,也可以说是损害赔偿,准用债法通则的规定,我刚才由于时间比较紧我就没有详细解释。我有一个附条件,就是和它的性质不相容的不能适用,过去我也举过例子。今天王利明教授谈得很具体,这启发我进一步思考。对这个问题,制定法律时应该有所规定,如果能大体上规定出几条来更好,实在规定不出来的话,可以有待于审判实践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来加以解决。王利明教授刚才谈到关于设立债的总则的问题,我听了很高兴。我们接触比较多,在民法典起草的讨论过程当中有一次他谈到说合同法的总则规定的很好,债法的规定就简单点儿,要一个小总则,在《私法》上,梁慧星教授谈他自己的回忆的时候也谈到这一点。我马上发言说不行,要大总则。越相近越好,适用性越强。我有一次和王利明教授坐出租车去开一个会,我开玩笑说你是佟教授著名的大弟子,但是你在债的问题上背叛了佟教授。今天他又谈到了这一点,他的意思是要大的总则,我听了很高兴。(笑声)姚红主任今天在这里,这个问题我觉得在民法典当中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规定物权,就应该规定债权。否则,你干脆叫所有权好了。为什么呢?因为物权和债权是同样重要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债权的财产权的性质和作用不亚于物权。应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而不应当从其他的角度,比如说债到底有多少哇?除了合同之外没几个了。我说光合同就可以要债,这也是佟教授再三强调的。关于这一点我受益于佟教授,我们也讨论过、争论过。今天姚红主任在这里,所以我建议立法机关如果要规定物权的话,一定要规定债权,至于规定不规定,立法机关拍板了。(笑声)马俊驹教授和我,我们的观点大体上一致,我说我的观点也不一定就完满。他提的几个问题,有些我是坚持我原来的观点,有些确实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的思考。比如说债的概念的问题,这可是个大问题。我记得我的学生现在都已经当上教授了,他说他现在还专门给硕士生讲债的概念,在讨论过程中就深入了,就是债的概念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很深入,这个问题我考虑好长时间,我到目前为止不改变这种观点,但是值得研究。这不是我自己随便说的,因为自古就有争论,现在还有不同意见。到底怎么办,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包括侵权和债的关系问题,这两位教授都谈到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的研究,不是用一句话就能说明白的。谢谢两位,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掌声)
  钱明星:谢谢魏老师、王老师和马老师他们三位,鉴于时间的关系,关于第一个专题我们就不再提问了,第一个专题的讨论就到此结束,下面我们开始第二个专题——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主题发言人是尹田教授。(掌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