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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勃兴 第一专题:民事责任之立法模式

  第三个建议就是,我们需要一个独立成编的侵权行为规则。魏老师刚才对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的重要性、必要性谈得非常详细,我个人完全赞同。当然关于我们究竟应该设立侵权行为编还是侵权责任编,这个还是有争议的。我觉得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我们如果强调侵权领域的国家干预,特别是考虑到在现代侵权法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行为和责任可能会发生脱节。也就是说非行为人可能也要承担责任。比如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确定的关于违反保护义务的责任,违反保护义务的人不是真正的行为人,但是它也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出责任的范围在侵权法里面确实是扩大了,它可能会和行为发生一定程度的脱节。那么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叫责任编是有道理的。我认为确实是有道理的,有可能代表了侵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我觉得叫侵权行为编也有道理,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侵权法重心是要考虑到责任,恐怕也要考虑到行为。因为侵权法不仅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还有确定人们如何正确行为的这样一个功能。所以它需要具体列举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特别是对各种特殊侵权的类型化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有人说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就是越来越类型化,我觉得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由于类型化越来越多,它将会对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免责事由等等做出更细化的规定,从而更好地引导人们去正确的行为,同时也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当然细化到什么程度,这个是值得研究的。我们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研究侵权法,最近提出要列举二百五十多种具体侵权行为的类型。我觉得能做到这一点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我倒是建议这是不是太多了一点,我们还采用大陆法系的模式。大陆法系的模式就是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我们绝对不能够放弃一般条款,大量的具有共性的东西就适用一般条款去解决,这是大陆法系的优点所在。这个传统我觉得我们还是应当保持。但是类型化是必要的,正是因为有必要类型化,所以我们强调它是侵权行为法也是有道理的。谈到侵权行为法,我完全同意魏老师刚才谈到的,一个是大的侵权行为法,另外是对各种侵权行为提供救济的侵权法。但是这并不是要在我们的侵权行为编里面一定要把各种的侵权行为,比如说对知识产权的侵害,都规定进来。我们设计一个大的侵权行为法可以将一般性规定适用到知识产权里面去,但是并不是说要把具体的知识产权侵害的类型等等都列入到我们的侵权编里面,否则我们的侵权法也就搞成了包罗万象,最后非常不成体系得样子。所以已经由特别法规定的仍然由特别法来解决,不要都拉入到我们的民法典里面来。我看我是不是讲得太多了,我就先讲这么多,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掌声)
  钱明星:谢谢王利明教授的评议,下面请马俊驹教授对魏振瀛教授的发言进行评议。
  马俊驹:魏振瀛教授是我国在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领域研究的专家,特别是他有三篇文章还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个是九八年《中国法学》第一期“论债和责任的融合和分离”,这是一篇;零一年《中外法学》,可能是第三期“民事责任立法体系”;去年(零三年)《中外法学》,可能是第四期,又发表了“论请求权的性质和体系”。魏老师这三篇文章对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可以说是越来越深入。
  昨天我就见到了魏老师,魏老师说:“明天你去不去?”我说:“去。”魏老师觉得我做评议人可能不太合适,因为我们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魏老师是想听不同的观点,所以我就比较作难。当然我觉得在债和责任的关系上,侵权行为和债的独立上,以及对民事责任立法体系的整体设想,我和魏老师应该说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我这个人提出问题往往有一种感觉、直觉,总是做理论的研究不够,所以我所说的话没有说服力。(笑声)与此不同的是魏老师研究得比较深入,特别是去年的那篇“论请求的性质和体系”,我看魏老师掌握了许多的资料,通过对各国的比较,然后提出自己的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思路,所以这方面对我也是有很大的启发。我觉得在民事责任理论和制度这方面的研究,虽然我和魏老师有比较相同的观点,但是魏老师的理论并不是没有缺陷的,或者说在自圆其说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个就是债和责任的关系,当然对于债和责任的关系,王利明老师也是主张分离的。我还记得他有一篇文章叫做“合久必分”(笑声),当然这些都是很好的文章。从债和责任的历史发展来看,从融合到分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不是说我们今天说它们要分离,它们就分离了。这方面魏老师有过比较详细的考察。但是这方面也有一些很关键的问题,比如说对债的概念、债的范围的界定。魏老师刚才讲他比较同意意大利现在的民法典的规定。认为债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给付,把债限定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当然有的学者也把债的范围放的过大。我记得好像是王泽鉴先生,他对债的理解我就觉得范围过大。但是到底把债的范围界定在什么地方,魏老师提出把债限定在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的范围内,我觉得如果概括的这样讲可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债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关系,但是这样界定是不是完全,我觉得还有进一步考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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