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的勃兴 第一专题:民事责任之立法模式
魏振瀛 王利明 马俊驹 姚 辉
【全文】
主题发言人: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 王利明(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 辉(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私权的勃兴”——民法学术研讨会现在开始。(掌声)
现在我首先把今天到会的各位专家、教授,还有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来宾向大家做一下介绍:梁慧星先生、王利明教授、徐学鹿教授、马俊驹教授、米健教授、田士永教授、王歌雅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贵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曹守晔先生,我们今天还会在有关讨论中邀请下面一些专家、教授到场发言,他们是江平教授、王保树教授、叶林教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俞灵雨先生。今天我们这个会议是针对当前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下面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院长致辞。(掌声)
朱苏力:今天是个阳光灿烂的日子,(笑声)学者和同学们济济一堂,特别是一些著名的学者,像梁慧星先生、马俊驹先生、王利明先生、徐学鹿教授等来到此,举办这么一个“私权的勃兴”的会议,这对我们国家的发展、我们的修宪是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而且这是北京大学民法中心举办的第一次学术会议,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建院一百周年的一系列活动之一,我对此表示祝贺,也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向来参加这次会议的专家、教授,和来到现场的各位同学表示欢迎,我祝贺这次大会能够成功,我的讲话完了。(掌声)
尹田:感谢苏力院长的致辞,也感谢苏力院长将参加我们今天上午第三个专题的讨论——关于离婚救济方式的选择,我们期待苏力院长继续为我们讲精彩的话。下面我们进入今天讨论的第一场。第一场由三个专题构成:第一个专题是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第二个专题是人格权的本质及其立法模式,第三个专题是离婚救济方式的评价与选择。下面第一场讨论专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主持。(掌声)
钱明星:今天上午我们第一个专题是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主题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魏振瀛教授,魏老师是我们国家民法学届老一辈的专家,在最近几年里,魏老师从德国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模式,结合我国《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几个方面对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自己非常深刻的一些见解,下面我们请魏老师发言,大家欢迎。(掌声)
魏振瀛: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各位朋友,早上好!下面我做第一个讨论专题的主题发言,题目是“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刚才钱明星教授说我对这个题目研究的很深刻,这个不好说,我有我自己的看法而已。关于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从世界各国已经颁布的民法典来看的话,的确是五花八门。一共有多少模式不好说,也说不清楚,我印象里比较深的有三种模式,一种模式就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德国民法典的责任是在债编规定的,这里讲的责任就是违反债的责任,但是债编并没有专门一节,更没有一章来规定债的责任,而是在债的效力一章规定的,分散在各个部分,这是德国式。再一种模式就是俄国的模式,就是前苏俄民法典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的模式,它的民法典有个特色,就是在债编总论里面有一章专门规定违反债的责任,违反各种债的责任是在分则部分具体规定的,这是第二种。 第三种就是我国《
民法通则》的模式,我国《
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分为四节: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方式。那么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责任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呢?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的民法总则编的第七章就叫做民事责任,在合同编第七章叫做违约责任,还有一编叫做侵权责任编,规定侵权责任。我现在要讲的民事责任体系大体上和民法典草案一样,但是又有诸多不同。不同在哪里呢?就是民法典草案没有设立债编,而我讲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在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债权编的基础上的民事责任体系,我是这样考虑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个很大的问题,我下面利用有限的时间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