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在查处这类毒品犯罪案件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应以案件中查明的各种客观事实为依据,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其“应该明知”,就可以认定,而不应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承认。对于这一情况,英美证据法早有规定。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6条规定:在被告人的身体或者被逮捕的地点发现可疑物体、物质、痕迹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这些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法官和陪审团即可据此作出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推论,即推定“明知”。换言之,在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对所持有的物品有了概括性认识。此规定可供我国立法借鉴。
   四、运用证据认定毒品的归属问题
  目前贩毒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都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侦查人员查获了毒品,也很难认定其归属,侦查人员必须运用证据证明毒品是其所藏。如某禁毒支队办理的一起贩毒案。犯罪嫌疑人梁伟华租了两间相邻的平房,一间居住,一间存放杂物。侦查人员在其存放杂物的房间里查获海洛因20克,但他否认是其存放。公安机关使用以下证据证明是其所有:1、查获海洛因的房间为其所租。2、抓获梁伟华后,从其身上提取到存放毒品房间的钥匙。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4、特情报告该人吸毒、贩毒。但是公安机关将此案报捕后,检察机关仍认为认定毒品是梁伟华存放的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由于贩毒分子普遍采用人货分离的手段逃避打击,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毒品的归属是目前打击毒品犯罪亟待研究的一个问题。建议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只要侦查部门查实了案件的基础事实——毒品在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例如毒品存放在其租住的房屋中,而房屋的钥匙又是自己独有),就可以推定毒品为其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这一推定。即在现场发现毒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是辩称毒品不是自己的,就必须对毒品不是自己所有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合理解释。如果不能完成合理解释,则推定其所有的推定成立。
  五、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
  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大量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由于我国诉讼法上没有赋予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材料的证据地位,因此必须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由于公安机关技侦部门的特殊规定,技侦部门对获取的信息出具证据材料时,既不提供录音带、录像带,也不转换成书面证据材料,致使某些证明犯罪的核心证据材料无法提供给法庭,常常得不到法院的认可。而认定毒品案件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不稳定的特点决定了一旦在法庭上被告人翻供,指控就很难得到充分的证明,致使诉讼难以成功。因此,如何对技侦部门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信息取得证据的合法地位,如何使证据更加充实,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实践中通常依赖证据形式的转化来完成,即将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转化为符合7种法定证据形式的证据。具体的转换做法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