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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当然在实践中也存在对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不到位甚至忽视的情况,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供认贩毒行为后,就认为大功告成了。而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翻供。一旦被告人翻供,法官就会要求公诉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犯罪。然而由于时过境迁,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于是,按照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打击力度。
  (二)在缴获了少量毒品的情况下,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
  在侦破零星贩毒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在当场缴获了少量毒品,经查,有多个吸毒人员指认他贩毒,但贩毒分子拒不承认贩毒的情况。对其以前的贩毒行为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公检法机关存在意见分歧。侦查机关认为毒品交易相当隐蔽,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与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单线交易,只要买卖双方的供述一致,就可以予以认定。检察院、法院一般持反对意见,往往只认定被抓获的这次贩毒行为,而对以前的贩毒行为一般不予认定。如一起案子中,警方在贩毒现场缴获了甲某贩卖的1克毒品,之后找到了20多个吸毒人员,他们一致供认一直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甲某手中购买毒品,一次约买1克,累计40余克。但是,由于都是单独前去购买,20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并且犯罪嫌疑人自始自终都不承认贩毒行为。最后,检察院以“孤证不能定案”为由,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只好撤案了事。
  此案例反映的问题带有普遍性。目前,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每次电话联系,提供少量的毒品,当被抓获时只能缴获少量的毒品,由于零星贩毒一对一交易和及时消费的特点,甚至出现缴获不到毒品的极端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多个吸毒人员能证实向其购买过毒品,且证词在多种细节上一致,如贩毒分子的联系电话、分包的价格、数量等是一致的,在证据意义上,应该已经不能算是孤证了,那么对贩毒分子以前的贩毒行为可以认定。关键是看其供述的细节是否一致,能否彼此互证。
  (三)在没有缴获毒品的情况下,能否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认定犯罪嫌疑人本次和以前的贩毒行为
  当前狡猾的毒犯常把交易的地点选在河边、湖边、海边,遇到公安人员抓捕时,将毒品扔到水里,公安人员很难从水里捞到这些毒品。抓获贩毒分子后,有的不承认贩毒,有的在侦查阶段承认贩毒,但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对这样的案件能否认定,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公安机关往往持肯定态度,而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予认定。如2003年8月份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汤大兴贩毒案件。经查,汤大兴从2002年3月份起多次在该县松城、沙江地区零星贩卖毒品。但汤大兴到案后拒不承认其贩毒犯罪行为,根据掌握的情况,侦查员先后抓获吸毒人员朱春秋、张序银、金凤友、王华章等人。这些人员均供认向汤大兴购买毒品吸食。在该案提请逮捕时,该县检察院认为抓获汤大兴时没有查获毒品且每次提供给他人的毒品均是单独接触,没有旁证材料,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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