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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侦查机关现实的作法是:一是查清种植罂粟的这块田地是属于谁家的田地,或是由谁家开垦的。二是收集能证明某人曾经上山播种过罂粟,或曾经买过罂粟种子的证人证言来认定是某人种植的。笔者认为侦查机关的现实作法是可取的,在运用证据认定谁是罂粟种植人时,一定要构成证据锁链,环环相扣才能得出结论。
  (五)关于现场勘验中涉及的见证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种植罂粟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和现场辨认都需要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只有见证人在场所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才具有证据资格。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一是邀请当地人见证容易走漏消息,致使犯罪嫌疑人潜逃;二是邀请当地人参加现场见证时,大多被拒绝,使得勘查无法正常进行,极大影响了侦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取证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操作不当,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形不成合格证据。其实,刑事诉讼法对见证人并无要求必须是案发的当地人,侦查机关可以从别的地方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到场见证,以解决当地乡村干部不愿作见证人,或因其作见证人而走漏风声的问题。
  二、运用证据打击零星贩毒犯罪的问题
  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形式,虽然每次贩卖的毒品数量不多,但它维系毒品消费市场的存在和扩大,其危害性不容低估,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笔者通过调研认为,当前运用证据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涉及以下问题:
  (一)关于证据的收集
  1、必须注意破案时机和证据积累。如果没有把握好破案时机和积累证据,就会给认定案件带来困难。如:A市公安机关接到情报,毒犯甲用重金雇佣乙到昆明将内藏350克海洛因的一双鞋带回A市。某日,乙从昆明乘飞机回到A市,一下飞机就立即打电话告诉甲已经安全把“货”带回。公安机关在乙走出机场时将其抓获,之后又抓获了甲。但在审讯时,甲坚决否认自己贩毒;乙则只承认帮甲带鞋,辩称并不知道鞋里有毒品。由于本案缺乏其他证据,致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如果公安机关不是在机场而是等到甲乙二人当面交付毒品时实施抓捕,本案完全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无奈破案时机没有把握好,造成案件“夹生饭”,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象这样的教训在侦查毒品犯罪案件中是比较多的,所以侦查零星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要树立长期经营意识,专案专办,积累有关证据。有些侦查机关积累了一些成功的做法:一是从看似零星、孤立的涉毒线索中梳理出大案线索、重点对象、地下交易网络,建立专案档案,不断积累该案的证据,寻找突破口。二是加大对吸毒人员的审查力度,查清吸毒人员的毒品来源,积累涉案线索,固定专案证据。
  2、注意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零星贩毒在交易时常常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易形成孤证。侦查人员必须重视收集口供以外的证据,在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如某县禁毒大队在2002年2月破获的黄清明贩卖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清明只承认贩卖被抓住的这次0.3645克海洛因的事实,对其它的贩毒事实拒不交待,办案人员注意收集其他证据。通过工作,首先搜查到黄清明使用的一部小灵通。通过小灵通的通讯记录,查明了18名吸毒人员向黄清明购买海洛因的事实。最后法院采纳了这18人的证言和从电信局提取的小灵通用户资料的书证材料,认定黄清明贩卖海洛因给18名吸毒人员累计达30.15克的犯罪事实,黄清明被判有期徒刑12年。本案中,小灵通这一物证和小灵通用户资料这一书证对认定该起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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