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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二)关于种植罂粟株苗数量的计算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
  根据刑法351条第1款的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构成犯罪。对罂粟株苗数量如何计算?公检法存在不同意见。检察院、法院要求株数必须精确到个位数;公安机关认为,对成片种植的罂粟采用人工逐株查数,很难精确到个位数。
  笔者认为,对大面积种植的罂粟采取人工查数的方法难以精确到个位,并会增大司法资源的投入。其计算方法可以3000株作为界线,对3000株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人工查数的方法得出确切的数字;对3000以上的案件,可以聘请权威部门按照抽样方式计算株苗数。但抽样要规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抽样计算只能由侦查机关以外的部门进行,不能由侦查机关自己抽样,因为抽样计算是门科学,必须由专门的机关进行,侦查机关的抽样往往缺乏科学依据;二是必须由侦查机关聘请,不能由乡政府等行政机关聘请(有时县、乡政府在扫毒工作中发现种植罂粟时,在案件移交侦查机关之前,进行罂粟株数计算),否则计算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抽样机关应具有权威性,如聘请林业、农业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四是要测量出总面积,才能使抽样更具有科学性。面积太小的抽样是不科学的;五是抽样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三)幼苗罂粟数量计算的问题(涉及种植罂粟罪的定罪和量刑的证据问题)
  罂粟在幼苗时期,往往在一个穴位或者一个部位长出许多密集的婴粟苗,成材的过程中许多罂粟苗被人工拔掉或者自然死亡。因此,在认定罂粟株数时,在同样大小的种植面积中,罂粟是在成年期,还是在幼苗期,其数量可能差距很大。笔者建议,对幼苗罂粟可不按具体株数计算,由权威部门对穴状、条状、片状的罂粟幼苗进行计算。有其合理性,可供立法和高层司法部门参考。
  (四)认定种植罂粟人的证据问题
  罂粟大多种植在深山区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当侦查机关根据报告发现有种植罂粟的情况时,就需要收集证据认定谁是这些罂粟的种植人。在认定时会遇到两种情况:1、这些罂粟种植在某一人家的山地里。但不能仅凭是某人的山地就认为是他种植的,因山区存在着山地的主人长期不去垦种的情况,有可能是其他人种植的。2、山里有大片的无人垦种的荒地,有些人就随意开垦一片山地种植罂粟,需要侦查机关收集线索来认定是谁种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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