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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是一种国家能力

  同时这样的维权也能帮助法院提高司法权的地位和声望。司法权的崛起是现代宪政制度不同于传统政治制度的核心特征。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政历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纳为一个司法权崛起的历程。在美国,马歇尔法官之所以能够一举奠定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和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权,而不曾引起宪政制度的危机。关键就在于美国的法院从建国初期开始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积累的权威和声望。当人们从字面上讨论司法改革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声望对司法权的极度重要性。一个市长可以不靠声望、而仅靠权柄去执政,但一个裁决者在国家制度中的权威是不能离开声望的,否则就成了强权。
  在今天的中国,民众缺的是个人权益的保障,法院缺的是声望和政治制度中的崇高地位。因此对有抱负的法官、有理想的法院来说,像张先著这样的案子其实是求之不得的。因为处理好了,原告和法院将会双赢。在一个制度转型国家,在一个民众对权益与公正充满了饥渴的时代,民权的胜利就是司法权的胜利。从目标上说,只有当一个崇高的司法权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充当公正的裁判,民权才能得到法治的呵护和保障。但从路径上说,则只有民间维权运动才能把司法权送往政治制度的中心,只有千百个张先著,才能为法院赢得它在未来宪政制度中应有的地位。
  因为司法权是如此消极,它既没有枪炮、军队,也不依靠金钱和科技。它不可能依靠其他任何途径赢得宪政制度中的崇高地位。它只有一张判决书,它所有的声望和权威都必须从判决书中来。我们可以说没有美国最高法院,就没有美国的自由传统和上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但对一个转型社会来说,一个更有价值的推论是:没有诉诸司法途径的维权运动,就根本不会有宪政意义上的最高法院。
  
  
  民间维权受制于“司法能力”
  
  所谓“民间维权能力”,就是民间社会参与规则制定和修改的能力。这需要打破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国家立法”崇拜。在我们从小所受的教育中,“法律”被等同于立法,是一个与国家有关、且仅仅与国家有关的概念。而且必然是社会主流集团的“意志”体现。似乎法律规则的形成只是国家机器内部的事务,人们一但投票选出了自己的“代表”,“法律”就居庙堂之高,就和我们具体的欲望和诉求全无关系。这种立法崇拜在根本上是一种“国家崇拜”,更准确的说是对议会和政府的崇拜。而立法权和行政权本质上是近似的,它们都充满了主动性和进攻性。“国家立法”崇拜就是对这种进攻性的崇拜,它假设了立法权的无边无际。在这种观念下司法权的地位注定卑微,最高法院被安排到政治制度的边缘,首席大法官也被排挤到国家和地方政要名单的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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