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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是一种国家能力

  第三,即使放弃宪法平等权的视角,这个判决还是有问题。人事部《录用暂行规定》授权各省自行制定《体检实施细则》,违背了《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不得转授权的规定。判决书说《(试行)》“未突破高阶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这是一个荒唐的推理。对个人来说“法无禁止”的事情都是权利所及,但对政府来说恰恰相反,“法无授权”的事情都是非法的。这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一个常识。政府不是立法机关,它的立法必须得到源自全体公民的授权。因此政府立法的合法性不在于有没有违背“禁止性规定”,而在于有没有“授权性规定”。任何一项政府立法,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起点,都必须拿得出一个层层授权的、不断裂的链条来,拿不出来就是非法的。而由于《立法法》有不得转授权的规定,源自《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授权链条到人事部那里就已经用尽了。
  
  法院的另一个判决结果,是认为芜湖市人事局“仅依据解放军86医院的体检结论”作出剥夺张先著进行考核程序资格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这一项判决也是个半成品。假设此案有英美式的陪审团,“证据不足”的问题将由陪审团判断,证据不足在法律上的后果是什么,这要由法官来做裁决。但新芜区法院的判决书只对人事局的行政行为做了“事实判断”,并没有做法律判断。这到底是不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书竟从头至尾没有作肯定的答复。这说明判决书的专业性太差,而且给张先著进一步提出国家赔偿诉讼留下了尾巴。因为要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定为非法,而不是被确定为“证据不足”。
  
  
  法院要站在民权一边
  
  作为广受关注的弱势群体维权案件,张先著案的一审结果避免法律问题的纠缠,而凭证据问题给出一个原告胜诉的结论。这并不令人意外。但从此案中能够看出2003年开始凸现的个案维权运动,可能因为民间维权能力的匮乏而陷入困境。而更尖锐的一个结论是,所谓民间维权能力的困境,就是司法权的困境。
  人们不仅希望通过这一个案解决张先著的个别问题,更希望以个案维权来参与法律规则的形成和变迁。民间维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参与社会的规则制定和修复,而不是简单利用已有的规则来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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