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在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杨紫烜教授在《经济法》一书中总结了经济法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它有利于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目标。2、它有利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没有经济法,将不一定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四、对最高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理由的质疑
从经济法产生至今,虽然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被绝大多数人所接受,但仍然有少数人拒绝承认这一事实,并且千方百计加以阻止、否认经济法的地位。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包括撤销经济审判庭在内的改革活动,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要建立大民事格局,公开的理由是,建立大民事格局能够“使审判庭与我国现行三大法律体系相对应,机构设置更规范,布局更合理”, 但是真正的法理上的考虑是要否认经济法的地位。对于主张撤销经济审判庭的人来说,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只是民法的补充。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就是“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又呈日益缩小的趋势。目前,从全国法院的整体层次上看,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特殊主体的案件,如国有企业案件、金融纠纷案件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经济案件。这类案件是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从性质上讲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与民事审判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此,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在理论上难以具有令人信服的说服力。” 撤销经济审判庭的第二个公开理由是“既立足于当前,又考虑长远,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中国加入WTO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用某些人的话说,就是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对于撤销经济审判庭是否能够真的与国际接轨本人不打算加以妄测,但是这种提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含糊的:(1)“与国际接轨”是否是与某个或某些外国接轨,国际的标准到底是什么?(2)“与国际接轨”到底是指名称上还是法院的机构设置上与国际接轨?如果是仅仅名称上的接轨,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确实很少有几个国家设有“经济审判庭”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的是,除了极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如古巴)使用“人民法院”的名称外,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不使用“人民法院”的名称,如果要从名称上接轨,那么是否应当首先将“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两字去掉呢?我们认为,他们所谓的“与国际接轨”不应当是名称上的“接轨”,而是从法院的机构设置上“与国际接轨”。
但是,要想使我国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与国际接轨”同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国家的法院系统几乎都是不同的。不妨粗略地以美、英、德、法等国为例:一、美国法院系统包括州法院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美国50个州法院体系在结构和名称上都存在级大的差异,连美国的法律教科书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描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州法院系统中既不存在民事法庭,也不存在商事法庭的设置。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如果按审级分,可以分为三级:最高级是最高法院,其次是包括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在内的上诉法院,再次是联邦地区法院和若干种专门法院;最高法院和各种上诉法院都没有按案件的性质分设审判庭,但习惯上哪一位法官擅长审理哪一类案件却有所专攻。联邦地区法院除专门设置破产法庭外,并不另外根据案件性质设立审判庭,倒是专门法院分工颇细,有税务法院、国际贸易法院、联邦索赔法院、退伍军人法院、军事法院等。二、英国(英格兰、威尔士)的普通法院系统大致可分为民事诉讼法院系统和刑事诉讼法院系统。这两个系统有一个共同的上诉法院(分设民事诉讼分院和刑事诉讼分院),其上为上议院。在上诉法院之下,分为郡法院和高等法院两类初审民事诉讼法院。其中,郡法院管辖轻微民事案件,不按案件性质分审判庭,但法官一般各有专攻。高等法院分为王座分院、大法官分院、家事分院及巡回法官中心,并有若干类刑事案件管辖权。在王座分院中,再分商事法庭和
海商法庭。普通法院系统还有权管辖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官员违法、失职、越权等行政案件。此外,在普通法院系统外还另建立了一套作为普通法院补充系统的行政法庭系统,该系统基本上以案件的专业性质设立各类行政法庭,如社会保障法庭、税收法庭、土地法庭、工业法庭、赔偿法庭、租金与住房法庭、许可法庭等。三、德国建立了常规管辖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及财政金融法院等五个互不隶属、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每一法院系统都有一个最高一级的联邦法院。这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院体系。德国大部分案件由常规法院审理,它大致分为四级:地方法院、地区(州)法院、高等地区(州)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地方法院只审理轻微的民事争议案件,其中一般设有
婚姻法庭。地区法院通常富有机动性地由职业法官、非职业法官(包括商人担任的临时法官)组合成民事、商事、刑事、婚姻、未成年人案件等法庭,审理相应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庭包括民事、商事法庭等,都是类似于我国法院的合议庭那样的审判组织,并非某些人想象的是一种类似法院审判庭的固定机构。高等地区上诉法院主要审理民事案件。联邦法院则有12个民事和5个刑事委员会,以及8个专业法律领域的委员会,2个特别委员会和1个混合委员会。这些专业领域包括卡特尔法和适用于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等。此外,在常规法院系统的联邦一级还有联邦专利法院、职业法院等。四、法国的法院组织基本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普通法院体系的最高法院同最高行政法院之上的协调机构是权限争议法庭。最高法院由5个民事和1个刑事庭组成。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只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或者行政官吏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越权、滥用权力而引起的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故最高法院民事庭受理的上诉案件范围实际上远远超出了法国民法的调整范围。法国的法院系统在大陆法系中实际上是专业化程度较低的系统。在最高法院之下,是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其中上诉法院的组织有民事庭、商事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及控诉庭等。在上诉法院之下,是一系列的初审法院,包括轻罪法庭、警察法庭、大审法庭、初审法庭(基层民事法庭)、社会安全诉讼委员会、劳资协调委员会、重罪法庭、商事法庭等。商事法庭目前并不是在所有城市设立,在未设商事法庭的地方,同类业务由大审法庭审理。与上诉法院的商事庭不同,初审商事法庭的组成人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商人。商事法庭受理商人之间的争议或者以商人为当事人一方的争议,还包括企业雇员起诉雇主的案件。粗略的考察足以说明,如果硬是要通过搞什么民商审判庭或者商事审判庭来向某国接轨、靠拢,首先必须解决宪制体制问题,其次必须对法院基本系统动大手术,再次必须明了其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司法的要求。否则,其效果只能是“东施效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