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低接触”标准
对于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可以对辖区以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美国第八巡回法院的做法是采用“最低接触”标准。怎样才算最低接触呢?第八巡回法院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认定:1、被告在管辖地域和原告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接触的性质;2、双方接触的数量;3、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接触与诉讼原因之间的关系;4、原告管辖地对其本地居民提供管辖对管辖地有何利益;5、双方在受理法院进行诉讼的方便程度。 美国的Panavision诉Toppen一案就就是根据这个标准确定管辖权的。Panavision是加州的一家公司,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名,而Toppen是伊利诺伊州的一家公司。由于Toppen在做了一个网站并注册了一个域名:Panavision.com。这样Panavision就无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来注册域名了。当Panavision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时,被告却开了一个天价。于是Panavision在加州对被告提出起诉。被告对此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无权管辖此案。但法院认为有权管辖,因为:1、被告在原告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域名时向原告索取一大笔费用而有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注册域名;2、被告有意将其活动指向加州的原告;3、被告知道其行为将对原告产生困难,而这种困难是在加州就能感受到的;4、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和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确定被告和原告管辖的法院之间是否有最低限度的接触,还需要区分网站是“被动网站(passive website)”还是“交互式网站(interactive website)”。 如果一个网站的用户可以浏览、并且可以通过该网站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流,交换信息,那么这个网站就是“交互性”的;如果一个网站仅仅是提供信息,用户之间没有信息交流,那么这个网站就是被动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要作出这种区分不是太容易。例如,在网站上注册一个电子邮件一般认为交互性不强,不能够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 但是,如果网站上有广告而且登了免费的电话号码,那么一般就认为超出了“被动网站”的范围,符合“最低接触”的条件,因此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 其次还要考虑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故意。例如,在Cybersell诉Cybersell一案中,设在弗罗里达州的Cybersell网站没有故意将其行为指向亚利桑那州,仅仅以其网站上登有广告不足以证明该网站企图和亚利桑那州的人进行交易,因此弗罗里达州的Cybersell网站的交互性不够强,亚利桑那州的Cybersell公司不得对它提起诉讼。 在对被告的管辖权问题上,法院除了考虑被告的网上行为,还要考虑被告在网下的行为。在Blumenthal诉Drudge 一案中,被告的网站不但交互性非常强,人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不断地进行交流,相互联系,但法院认为被告在网下的行为更重要。被告曾经亲自到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以及邮件订单请当地的居民上网聊天,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足以说明他和哥伦比亚特区建立了持久的联系,因此可以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 当然,如果原告和被告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了交易,那法院就更加有理由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了。例如,在Gray Scott Int''l诉Baroudi一案中,被告通过其互联网站对麻省的居民宣传并出售其产品,因此,法院有权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三)“其他活动”(additional activity)标准。
根据“其他活动”标准,仅有互联网站不足以使法院对被告行使熟人管辖权,只要被告在法院管辖的还有其他活动,比方说在法院的辖区内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商业行为等,法院才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其他活动”对于决定是否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是所以重要,其原因还在于互联网的性质。由于互联网上没有现实中的地理范围概念,因此,互联网页一经发布,在瞬间即传播到世界各地,网站经营者根本无法控制其传播的路径。这样,如果仅有互联网站原告所在地法院就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权的话,那么就等于是说,法院对于全世界范围的网站都可以行使管辖权。这样对于维护法律制度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这样就等于创造了一个不公平的游戏场所。只有通过“其他活动”标准加以约束,确保被告在法院的辖区内从事过其他活动,法院才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对于维护公平的法律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但“其他活动”标准也有个问题,那就是有的法院可能曲解“其他活动”的含义,有的活动可能根本不是“其他活动”也有可能被当作是“其他活动”。法院的这种曲解有可能是偶然的,也有可能是为了达到某种结果而故意作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与“其他活动”标准不相符,甚至还有可能有可能带来不良影响。在Inset System, Inc.诉Instruction Set, Inc.一案中,原告Inset System, Inc.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和推广计算机服务。被告是麻省的一家计算机公司,专门提供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和维护,在原告所在的康涅狄格州及没有雇员也没有办事处,而且也没有经常在该州经常从事业务,但是由于被告在其互联网域名中使用了“Inset”一词并且使用了免费电话号码,于是原告在其所在地康涅狄格州法院提出起诉。被告认为法院无权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是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网站在该州能够看到,而且被告在网站上刊登了广告,而且还使用了一个免费电话来吸引顾客,因此符合该州的长臂法案以及最低接触原则,法院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法院将被告在互联网上的广告看作是在该州发行的刊物上刊登的商品目录清单。此外,法院还认为,它之所以有管辖权,还因为康涅狄格州和麻省相距不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