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网络交易纠纷的司法管辖

  履行地的确定。上面谈的只是一般原则,因此也有例外情况。在特定的环境中,这些例外也会影响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的选择。就合同有关的事项,居住在一个成员国的当事人也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受到起诉,即当时的居住地所在国,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合同的履行地决定案件的管辖权。这样,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地方的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就拿上面这个案例来说吧,如果Buzzware未能向比利时客户交货,那么该客户就可以选择在德国法院(被告居住地)或者比利时法院(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由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是通过因特网提供的,因此对合同履行地讨论对于布鲁塞尔公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2)与消费者的关系。布鲁塞尔公约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在其居住地提起诉讼,也可以在销售方的居住地国家提起诉讼。但是,如果销售方要对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话,则只能在消费者的居住地所在国家法院提出。这样,在以上案例中,如果比利时的卖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它是消费者的话,那么比利时法院在对它们之间的纠纷享有排他性管辖权。
  (3)优先管辖权。根据布鲁塞尔公约,合同当事人有权在订立协议时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这个约定,其他法院将无权行使管辖权,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才能阻止法院行使管辖权。
  如果Buzzware在其网页上声明,一旦交易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出诉讼,应当由德国法院受理。这样的生命只有符合布鲁塞尔公约中规定的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即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件之一:(1)该协议以书面形式作成,并能提供书面证据;(2)该协议符合当事人之间的惯例;(3)在国际贸易或者国际商务中,符合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惯例。 当然书面形式要件不仅仅指写在纸上,还应当根据网页上规定的条件来解释。就象其他许多案件一样,应当确定要求书面形式的功能要件,从而得出电子商务环境中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但是,如果买方是消费者的话,由于存在有关消费者的排他性规定,那么这种规定都是没有效力的。
  2.约定管辖权。
  (1)选择的自由。《罗马公约》规定,合同应当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管辖。其约定不必采用书面形式,但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相当肯定地表示出来,或者通过案件所处的环境能够得到清楚的说明。因此,这一要求必须根据不同的互联网环境进行解释。
  (2)最密切联系。在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罗马公约》规定了一项原则,即合同应当适用跟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一般认为,最能反映合同特征的履行合同一方所在国家跟合同得联系最为密切,如果在合同订立时,该方在该国有永久性住所,对于公司而言,其管理中心在该国。根据这一原则,对于Buzzware和比利时买方之间的合同,就应当适用德国法律,因为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交付货物。
  (3)某些消费合同。即使在跟消费者有关的合同中,根据《罗马公约》,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是,由于消费者居住地所在国家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能剥夺消费者根据法律应当得到的保护。这样的话,如果比利时的购买者是消费者,那么即使该合同的其他部分适用德国法律,在这一点上他应当受到比利时强行性规范的保护。
  即使在整个欧洲的背景下,对于管辖权的讨论同样还得考虑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要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进行讨论。对于商事活动而言,由于像《布鲁塞尔公约》等公约适用于许多国家,因此这些国际公约对于解释互联网纠纷的管辖权问题非常重要。在研究公约时,显然它们还没有进行过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很难说《布鲁塞尔公约》对于电子商务问题提供了理想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涉及到通过互联网发送货物如电子产品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于互联网纠纷的管辖权,恐怕制定国际公约是唯一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在管辖权问题上,刑法是各国都不愿意包括国际公约和条约的一个领域。即使国家之间存在合作,这种合作也是非常有限的。每个国家都想自己决定制定怎样的刑法,怎样行使其管辖权。跟商法相比,在国际环境下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就讨论很不够,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这个问题的解决显得尤其迫切。
  1.互联网上的非法物品问题:个案分析
  人们对网上服务供应商的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供应商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行为负责一直受到质疑。在德国,检察官已经对美国在线服务供应商CompuServe公司德国办事处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指控其未能阻止黄色作品和纳粹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德国检察官认为,只要在德国能够通过互联网得到这些东西,服务供应商就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到整个国际背景下来考虑的话就更有意思了。关于德国的这个案子,有人在文章中指出,德国检察官的观点是,只要作品或者图像根据德国法属于违法的,而且德国人能够得到,那么不管它们储存在世界任何其他地方,服务供应商都应当承担责任。 他们认为德国政府能够制定法规,使在德国境内的服务供应商承担责任,至于这样做是否明智则是另外一回事。那么如果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不是在德国,而是在奥地利,那么德国还能对这些地方的服务供应商行使管辖权吗?换句话说,这种观点对于立法、司法和执法权有何影响?由于这个问题不但涉及到德国,而且还牵涉到其他国家,因此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应当根据国际法作出。
  2.讨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