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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交易纠纷的司法管辖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原则,行使属人管辖权应当符合公平测试的要求(requirements of the fairness test)。在Asahi金属工业公司诉高等法院一案中,法院列举了决定基本公平的五个因素:(1)负担在被告方;(2)管辖法院的兴趣在于裁判该纠纷;(3)原告的兴趣在于获得便捷有效的救济;(4)跨州司法体制的兴趣在于最有效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议;(5)各州之间的共同兴趣在于推动和促进基本的、实质性的社会政策。 在通常情况下,法院都采用一种所谓的三角叉测试法(three-prong test)来决定适用专门管辖是否符合宪法规定:(1)被告必须有意利用其优势在法院管辖范围内从事商业;(2)诉讼必须是由于被告在管辖范围内的活动而提出的;(3)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前面提到的决定基本公平的五个因素的规定。 不过其中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对被告的行为的分析。
  四、网络交易纠纷的司法管辖
  网络交易突破了传统的地域观念,交易的双方可能是在不同的国家,相隔万里之遥;交易的标的物可能不在当事人所在地任何国家,而在与双方当事人都相差数万公里的第三个国家。即使双方或者各方当事人都在同一个国家,不涉及到适用不同法律问题,如中国,其中还存在一个诉讼成本的问题。如果一定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则可能无形之中大大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尤其在原告是自然人的网上名誉侵权案件更是如此。假如新疆某公司通过设在海南岛的某互联网站以拍卖物品为名进行诈骗活动,黑龙江的某个人在网上参加竞拍后发现上当,于是想对该新疆公司和海南岛的互联网站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的话,即便原告能够胜诉,能够得到合理补偿,但是,还是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互联网的跨地域性,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所产生的纠纷很容易超出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法院是否有可能超出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内的被告行使管辖权,以及原告到底应当在什么地方对被告提起诉讼,成了诉讼法当中的新问题。
  David G. Post认为,“由于信息可以从华盛顿的网络传送到新加坡、哈萨克斯坦甚至地球任一地方的网络上,这些地方的计算机都可以进入到互联网的通讯媒介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是一个具有多重管辖的领域;或者是基本上“不受任何管辖的区域”,也就是说,在网络世界里,物质上的位置和范围没有太大关系。
  也有人认为有关管辖的“旧规定”不适用于网络空间,因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用户得到的信息很难确定其来源,因此不能根据地理界限确定管辖问题。物质上的边界不再成为个人的“路标”,个人在网络空间也不能意识到这些路标的存在。为了方便人们认识哪些规定适用于网络空间的行为,有必要从法律上将网络空间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来进行规范。 当然,互联网上的许多活动也可以通过自律(self-regulation)进行调整。例如,不同辖区的网络用户通常采用一种叫做“网络礼节”(netiquette)的因特网议定书的形式进行自律。 然而,社会中的特殊习惯,不管是在“现实生活”还是在“网络空间”,都不能类推适用管辖规则。由于法院需要对其辖区内损害其他公民的争议加以解决,因此规定一定的界限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取消实际的地理界限将有悖于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对国家和个人在其认为适当的法院所在地解决纠纷的权利泼了一盆冷水。但是法院已经成功地运用了传统的属人管辖理论对网络上的接触作出分析。因此他们认为,提出“互联网管辖权”的概念是错误的。其次,这些规定由谁来制定和实施。有人认为“互联网社区可以形成特有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根据这些人的看法,互联网是通过自治系统(a system of self-governance)来实施的,人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系统来管束自己。但是,这些人也承认,到底由谁来制定这些制度很难决定。
  持相反意见的人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针对网络世界单独创设一种管辖权,其原因是,根据以计算机为通讯媒介的网络的性质,已经有一种非正式的管辖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非常明显的:(1)网络社区(cybercommunities)正在制定并实施法律;(2)网络社区制定的法律通常不适用于网络世界以外的行为;(3)网络世界以外的法律也通常难以适用于网络世界中的行为;(4)网络世界外的人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网络上的行为。
  事实上,不管是主张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还是反对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都能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找到依据。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网上交易纠纷的司法管辖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在美国,认为法院可以对管辖地以外的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判例主要有:
  Hasbro, Inc. v. Clue Computing, Inc., Civ. Act. No. 97-10065-DPW (D. Mass. 1997) - September 30, 1997;
  Telco Communications v. An Apple a Day, Civ. Act. No. 97-542-A (E.D. Va. 1997) - September 24, 1997;
  State of Minnesota v. Granite Gate Resorts, Inc., C6-97-89 (Minn. Ct. App. 1997) - filed September 5,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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