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毗邻水域被划在了范围之内,目的是为了将延伸至大西洋数百海里的地方包括进来。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对该《宣言》发表了数次评论, 其中一次是这样写的:
《巴拿马宣言》不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为了防卫而对从海岸延伸至300海里大洋上的地方性是中立管辖权缺乏先例,因而没有得到普遍接受。……当英国、法国和德国拒绝承认《巴拿马宣言》具有约束力的时候,它们都在其合法权力之内行动。
这个自我保护区即使是中立国家针对交战国提出的,也未能被交战国所接受。确实,美国共和党人指出,它们不能在《宣言》中单方面造成国际法的这种变化,而只能争取跟交战国进行谈判,并争取
……保证他们遵守该《宣言》的规定,对每个国家行使其主权那内在的单项权利不会带来偏见。
三方交战国承认,《宣言》的表现形式是请求而不是要求,它需要“交战国各方的一致同意” (英国),只要“所有交战国各方达成协议的结果可以是取消该权利的行使” (法国);取消这项权利“将意味着现有国际法将发生变化” (德国)。
六
在取消《巴拿马宣言》后,跟美国共和党人所遵循的程序形成直接对照的是,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和平时期(因而没有任何它们所依赖的、被认可的中立权利)单方面将防空识别区强加在外国的意志之上。其他国家对这些法规的默认并不意味着这些法规在颁布之时就符合国际法规定;相反,人们认为,这些法规非常欠缺法律基础,它们践踏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限制了别国自卫的“权力”。自卫使本来不合法因而在范围和应用上受到警惕性限制的行为具有了合理性。布莱尔利(Brierly)警告说:
自我保存不是一项合法权利,而只是一个本能。因此,毫无疑问,当这个本能跟一个国家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通常情况是这种本能超过了义务。它应当这么做有时甚至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不过我们不应当认为,因为国家或者个人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方式作出行为,因此他们就有权用这种方式作出行为。……如果违反国际法,他们就公开承认,而不是企图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样对维护国际法的信誉更加有利。
不能允许将“自卫”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自我保护”或者“自我保存”的程度,除非这两项都认真地演化为国际法原则。
不容置疑,后来一大批重要国家对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表示接受,产生的后果是这些法规披上了让人尊重的外衣,这个外衣最终将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受影响国家对这些法规的默认是一致性的。 但是,如果认为没人反对这些法规是因为它们具有合法性,那么这种合理化行为忽略了西方国家在朝鲜战争期间所共有的畏惧,这种行为是以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形式实现的。
有人认为,防空识别区法规在1950和1951年实施时的国际合法性依赖于当时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对“自卫权”的解释。将来在火箭时代作为必要措施所制定的类似法规的合法性也将依赖于相同阶段所作出的解释。本文目的只在指出,在作者看来,自卫权现在已经不能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么广泛了。确实,对一个经过膨胀的自卫权原则的广泛接受出现了一个明显并且危险的可能性,那就是管辖权的交叉。这种可能性应当警告所有国家认真考虑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我希望,没有人反对防空识别区并不会鼓励各国把它作为单方面行使域外监督活动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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