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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但是,对于武力从海岸边所能实际达到的点却肯定一直不确定,且存在争议。当国际法专家们提出武力的界限即炮弹的范围时,他们只是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而实际上并没有把问题解决。炮弹的距离是远还是近,得视发射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随着军械科学的不断进步,这个距离必定会不断变化。这样对管辖权或者主权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将会产生许许多多而且是无穷无尽的争端和冲突。因此,国家对海洋的管辖权必须有一个更切实际的界限,而本人认为,这个界限就是将固定在离海岸三海里处。这个界限最初是由所有海洋国家的国际法专家们提出来的。
  当然,苏华德国务卿的观点只局限于领海范围,也就是近乎享有绝对主权的区域,而不是局限于“控制”区或者类似的毗邻区域,但它却说明了美国在一个世纪以前对于三海里界限的态度。
  然而,边缘海的领域界限只追溯到有关大炮的理论能否具有权威性,还值得怀疑。当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被要求处理一个跟纽芬兰概念海湾(Conception Bay in Newfoundland)的领土主权有关的问题时,它曾经查阅了海上界限的历史。布莱克伯恩爵士说道:
  关于这个主题,最早的权威来源可以在费哲伯特(Fitzherbert)的宏篇巨著《克罗恩》(Corone)的删节本399页中找到。似乎在爱德华二世时大法官法庭(Chancery)的一个案例(该案的性质和主题没有注明)中,斯陶顿(Staunton, J.)发表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很清楚,斯陶顿认为海洋的某些部分可能在一个国家* 的范围内,而且在使用大炮以前的时候,他可能就根本没有考虑到大炮的射程问题。
  这段话说明,早在爱德华二世时期(1307—1327),法学家们就已经认为海洋的某些部分应当在沿海国家的管辖权以内。 
  不管决定领海宽度理论是怎么来的,也不管人们接受的领海的宽度到底是多少,但是很明显,这些海洋的宽度都不足以作为支持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理由。因此,我们必须从其他地方来寻求法律依据。
  四
  实际上,海洋的性质还没有变为领海外部边缘的公海。相反,所有国家都认可一个具有无穷大的区域,这个区域向海洋延伸,在这个区域的上空沿海国家能够行使某些有限的控制权利,而这些控制权又不是实际上的主权。 这个地区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毗邻区域,其范围只能被描述为从属于国与国之间的暴力冲突。看起来似乎根本无章可循。 但是,如果有哪个距离可以作为规范的话,那么这个距离就是12海里(从海岸起算),这个距离在传统上代表了在一个小时内所能行驶的距离。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被要求跟空中区域划一条平行线。如果各国认可沿海国家向海洋延伸一小时的船舶航距对自己有利,那么认为沿海国家在海洋上空向外延伸一小时的飞行距离对自己也有利的观点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个距离直到最近以前一直都是300海里的范围,最远的防空识别区(北太平洋上空)离海岸线延伸了大约300海里。我们将会发现,这个距离不是偶然选择的。 
  沿海国家声称,向领海以外延伸的额外水域对于允许他们从事他们有权从事的国家行为是必要的。这些活动首先包括维护安全和反走私活动等。 这些活动所包含的一项权利就是“观察及搜查权”,最早的先例在18世纪的《英国禁止船舶逗留法》中可以找到。 制定《禁止船舶逗留法》的目的是为了允许英国的巡逻船到停泊在三海里界限以外但有接受英国羊毛从事非法出口或者卸载禁运物品以便违反海关法到海上走私嫌疑的所有英国船上搜查。由于走私人员为了不被追上而采用了新技术,而且船舶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议会也一次次提高了向海洋延伸的界限,并认为在这个界限内有权行使控制权。到1794年为止,离海岸12海里远的某些地区都已经包括在内了。 1805年,为上述目的而确定的管辖权延伸到了100里格。* 以这种远距离方式行使管辖权到1819年更进一步扩大了,一直延伸到载有一个以上英国臣民的外国船只上。 1876年,英国的这项立法被废止, 但类似的法律在美国至今还存在。这就是英国法的性质,即对所有飞机都产生影响,而不论其国籍如何。 为了制止对美国人民最隐蔽的威胁,制止进口酒精饮料,美国法律得到了最热情的实施。美国海岸警卫队在防止进口外国优质酒方面的效率比各城市的警备力量在阻止制造国产劣质酒以便在没有进口外国优质酒时满足市场需求时的效率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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