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第二条 就本公约的目的而言,一国之领土应当被视为包括与其主权、宗主权、对该国的保护或托管相毗邻的陆地和领水。
  因此,空间的法律性质决定于毗邻陆地或水域的法律性质。由于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享有排他性控制权,因此,它自然可以制定“跟彼处飞机飞行和操作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而这一点是在《公约》第七条中加以规定的。第七条还规定:“关于公海上空,现行的制度应当是根据《公约》制定的制度。”因此,一个国家本身不享有制定对公海生效的法规的权力。这一点似乎对任何关于防空识别区或者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是否合法的任何问题都作了回答,除非人们可以认为,这些识别区实际上只限于领水之上的空间。要这样认为,就必须将领海向海洋延伸到防空识别区以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相等距离的地方。乍一看,这种建议似乎不妥,因为防空识别区(大西洋)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极限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然而,领水和空间两者的合法范围都不具肯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让•A•马绍(Jean A. Marshial)是第一个对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作出评论的人,他在1952年写道:
  如果说关于控制领空以及毗邻空间有任何制度被所有人接受的话,那只是幻想。空间跟其下面的领土享有相同的管辖权,而且鉴于一个国家领海的界限很难确定,因而其空间也是不确定的。
  三
  将领海的合适广度限定在三海里的观点远没有得到人们的一致接受。有的国家认为,这个距离是最大限度,而另外许多国家则认为,这只是最小限度。 通常被人们所接受的理论认为,最初确定三海里作为界限,是因为在从海岸向海洋发射炮弹只有三海里远。早在1910年的时候,威士特莱克(Westlake)就已经认为这个限度过时了。他这样说道:
  假定的占领范围原则是有斌科肖克(Bynkershock)建立起来的。他只把可以从海岸边行使的力量考虑在内,并且首先教会我们一个总的格言:“领土主权的终点即武力的终点(imperium terrae finiri ubi finitur armorum potestas)”。其次,作为该格言在当时的应用,炮弹的范围在当时认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线时测定的该距离也就成了作者们确定沿海国家海域宽度的通用标准。我们或许可以说,把它作为最低限度观点是全球性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更近。而对格言的认可则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值得怀疑。由于炮弹发射的距离更远了,对保护沿海渔业免受拖网和其他破坏性设施损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过时的、不充分的。
  奥本海(Oppenheim)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三海里的界限可以延伸到沿海大炮所增加到的范围。 另一方面,美国官方的观点却反对这样一种灵活的理论。国务卿苏华德(William Henry Seward)在1862年对西班牙根据当时的炮弹距离提出的六海里界限的主张作出答复时写道:
  关于这个主题,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有两个。第一,海洋属于所有国家,第二,有一部分海洋毗邻每个国家,该国对这部分海洋所享有的主权得到延伸,其他所有政治机构都被排除在外。
  关于这个主题的第三个原则也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排他性主权削减了全球在海洋上的自由,同时,其延伸的范围不得超过该国为通过武力维护自身利益而在海边驻扎的力量所延伸到的范围。这个原则非常精炼地表达了“领土的界限即可见武力的界限(Terrae dominium finitur ubi finitur armarum vis)”这个格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