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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工权益要有专门法庭

★保护民工权益要有专门法庭


鲜江临


【关键词】民工 专门法庭
【全文】
  
  
  自从总理替民工讨债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帮助民工讨要工钱。拖欠民工工资这个延绵十余年的老问题,在“以人为本”的新政模式下,成为各界关注的社会焦点。行政机构采用的新办法,包括将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企业经营资格挂钩、对拖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在发挥这些临时救济措施同时,作为法律制度研究专家,笔者认为民工债权救济,应当在制度学的视野下考察,探索制度化救济的长效机制。
  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劳动力大国,劳工人口数以亿计,同时这些劳动者经济实力通常处于有待提升的状态,故建立有效率、费用低廉的劳动债权救济制度,是中国社会的长期需求。研究和建立民(劳)工债权救济制度,整合原有制度性资源,是国家权力回应社会管理和服务需求的重要事项。根据亨廷顿关于变革型社会研究,解决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村问题,是一国现代化过程中维系社会稳定的大事。民工问题是农业社会现代化产生的问题,在中国这一问题所涉群体规模十分巨大,建立制度化救济的必要性是充分的。
  现有的民工劳动权和债权的救济正式制度,一是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监察、仲裁制度;二是司法救济,即人民法院实施的对民工民事权利案件审理制度。从制度设计的形态来讲,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职能略有重叠,即行政性的劳动监察、仲裁,可以调处民事债权这种民事权利事务。两种正式制度,在县以上地方都具有操作实施的组织机构。但是,为何长期以来,民工债权危机越陷越深,拖欠规模越来越大,现行救济制度失灵?
  除去大词性的政治和道德原因不议,笔者认为现行制度失灵,即救济制度有效性丧失,主要问题是支配制度运行的代价机制出了问题。制度失灵,总是代价不灵的结果。即缺乏合理的经济机制,保障上述正式制度充分运转。
  一方面,在司法救济制度中,法院的案件受理收费制度,导致民工债权纠纷处理案件,在法院形成案件收费落差,对相关法庭和司法人员而言,民工债权案件处理的激励颓弱;在另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和许多行政执法一样,通常处于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力的局面,即财政的投入不能满足行政性干预的需要。两种正式制度,在经济机制支配下,实际处于半开工或怠工状态。做得多,意味着制度操作人、参与人亏得多。
  建立民工权利保障制度,对于减少社会纠纷、冲突,实现平稳现代化有重要的制度调节功能,重新整合安排救济制度,是社会和政治理性的合理演绎。如何整合制度,建立民工债权保护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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