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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

  不过,反垄断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在1999年11月5日审理完毕的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诉微软公司一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就达上万页。由此可见证据收集之复杂。
  五、我国对相关市场界定以及在立法上的考虑
  据说,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制定《反垄断法》。我想其中肯定会涉及到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因为这是关系到该法是否具有操作性的一个基础。我认为,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关相关市场的界定,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的表现形式问题。也就是说,应当把这些规定放在《反垄断法》这部法律之中进行规定呢,还是采用其它方式加以规定。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美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定是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制订《横向兼并指南》和《纵向非价格限制指南》的形式发布的,而没有把它纳入到任何一部法律当中。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竞争法(即《罗马公约》第85和86条)也没有具体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而是利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我国应当怎样做才好?是走美国和欧盟的道路好呢,还是独具特色,将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直接纳入到反垄断中进行规定。我认为前者较为合适,其原因不在于发达国家已经这么做出了,而是因为这样做有其合理性。首先,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是一个技术操作上的问题,它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而可能有更完善的方案提出。尤其是在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运输成本不断降低,国际贸易与日俱增,跨越边境的贸易在国家的国民经济中站的比例越来越大,市场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竞争已不局限于一国境内,特别是一些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政策,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往往也趋向于使用更加灵活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而法律一旦制订出来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修订需要经过极其烦琐的程序,因此要修订就不大容易。其次,我们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有时还不得不考虑其他一些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因素(如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市场进入限制、购买国货政策、外销比例、税负的减免、国家安全、产权的限制等)、经济因素(如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获得售后服务或零配件的难易程度、产品的多样化、更换产品的费用、生产能力的使用程度等)、取得资料中的困难(如国际贸易中外国公司的意图、成本、资信程度、供货能力等方面的资料要想获得就不是太容易)以及交易对消费者的影响等不同因素。因此,在我国制订反垄断法时,是否可以考虑将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和方法由根据反垄断法确定的反垄断机构(不管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反垄断局还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在其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或者干脆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规定,这样,以后一旦方法有了改进,也容易在法律规范上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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