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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二)

  最后,法庭的结论是确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将此案发回地方法院作出适当的救济性判决。
        (二)
  该案中,马坎南法官部分反对、部分赞同多数意见。他认为维护联邦最高法院的秩序与庄严是保证法律的正当程序、彰显正义所必须的,这一重大政府利益使第13k条对表达行为设定的限制具有正当性。
  首先,马坎南法官说明了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1.他细致地分析了条文本身,将之分为两个部分,认为其中第一部分因本案仅涉及个人行为而不适用于本案。对于第二部分,他就旗帜、横幅、图案等词汇结合该条最后的从句进行了分析,认为该法条第二部分旨在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传播或宣传政治党派和崇尚各种主义的运动。2.他指出,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在保证司法独立方面有着重大利益。联邦最高法院仅仅致力于法庭事务,公众只能通过正当程序向法官提出申诉,正当程序不允许司法受公众压力或其表现形式的影响。如果允许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传播或宣传政治党派和崇尚各种主义的运动,则必然形成联邦最高法院受在其外进行的表达活动影响的印象,进而破坏司法必须满足的形式正义。3.他认为本案上诉人兹威克和格雷丝的行为恰恰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传播或宣传政治党派和崇尚主义的活动;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得出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的规定具有正当性并适用于本案的结论。
  其次,针对多数派意见,马坎南认为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并非多余而是与第18卷第1507条相互补充。1.这两个条文针对的活动不一样,第18卷第1507条针对有特定故意的表达活动;第40卷第13k条禁止其他表达活动。2.这两个条文适用的地域不一样,第40卷第13k条仅适用于联邦最高法院内及其所在地这一很小的地域。3.马坎南认为对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的表达活动施加更多的限制是合理的;因为不象其他容纳各级法院的大楼往往还包括政府其他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唯一的使命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事务。4.马坎南推断第40卷第13k条和第18卷第1507条的制定表明国会试图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创制一个免受外界影响的地域。
  再次,马坎南认为并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而成为公共论坛,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并非公共论坛。因为:1.这样显然会影响公众对法院、对法治的期待心理。2.言论自由之宪法保证意味着存在一个维持着公共秩序的、有组织的社会;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并不能因宪法第一修正案而成为当然的公共论坛。3.与多数派以詹妮特·拉肯·布瑞吉德诉国会区警察局长案与本案作类比而认为第13k条违宪相反;马坎南通过分析国会大厦之功能、“所在地”所及之处和“所在地”的历史用途与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周围之狭窄地带的目的有实质上的不同,以及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之结构、运作和目的有实质上的区别,进一步论证第13k条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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