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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二)

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二)


邵明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冲突 解决
【全文】
  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
  ――“格雷丝诉伯格案”评析
       许 旭  邵 明
        一
  我们认为“格雷丝诉伯格案”的核心在于解决公民之表达自由与国家权力及其运作之重要成分的司法――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从终极意义而言,权利是权力的源泉,前者乃后者之逻辑起点和终点。但历史与现实冷峻地证明:一方面,权力之形成与运作是社会发展之必要和必然;另一方面,又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权力不仅是权利的异化,其自身也不断异化;权力成了一种“必要的恶”。 社会则常常陷入这种两难境地,有时甚至无法自拔。尽管笔者对有学者提出以“权利与权力”代替“权利与义务”作为法理学之基本范畴的主张 持保留态度,但在法治环境之下解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当然,以上的论述也表明我们并不意欲否认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共生性,而正是这种共生性为解决冲突提供了前提)的确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面对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其解决这一难题,历史留给我们如此多精良的精神财富(亚里斯多德对法治、政体的论述,阿奎那对国家目的、政体的论述,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卢梭、密尔等对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社会秩序的论述,……);以致几欲使人们陷入一种以对一般理论持防御性的怀疑态度为面具的内在自卑之中。 然而,往昔今朝解决问题的理论、原则、制度、方法呈现出的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只是一种共同困境的统一性的反映,是一种提出并部分解决困境的表现;并不表明不同时空之共同困境的解决可因之迎刃而解。事实上,就连我们对冲突事实本身的见解也会因历时历地而有不同。 因此,厘清与解决权利与权力之冲突时坚持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贯穿一定的精神固然不容忽略;细致地分析具体事件、具体情景和语境中权利与权力之冲突更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一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精神正是也只能在对具体事件、具体情景和语境的分析中贯穿和凸现;而带着一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精神的、试图解决冲突的具体分析也在积累中预设着适宜的制度。我国马锡五同志的实践和思索证明了这一点, 英国的丹宁勋爵也以其一生的实践和思索证明了一点。马克思写下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等文不仅反映了他认识的深化;而且从另一个侧面生动地说明了,在具体事件、具体情景和语境中的冲突之解决某种程度地决定着一定社会所申明的一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精神之可信度和权威性,甚至其根本性质。与之相应,事物的逻辑并不等于逻辑的事物。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阶级本质、潜在素质、应然品格和必然趋势并不意味着只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其内在优越性就会自然彰显,并不意味着可以或多或少地轻视制度的具体演进过程;相反,社会主义优越性恰恰依赖这一具体演进过程并内蕴于其中。同时,我国法制表现为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之短缺;表现为理论研究与鲜活实践的结合程度之欠缺,不太注重以规范化的方式来分析现有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并以之为基础析解现有制度的利弊得失,进而考量如何继承、吸收、借鉴。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阅读格雷丝诉伯格案不仅可以体味美国法官如何确立权利与权力冲突的内容和法律上的争点,如何一步步解决冲突;而且可以体味美国法官基于不同意见的正式呈现、精当的分析理路和多数制保障而得出判决的过程。以此作为借镜来反思、总结、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及其研究乃至法治建设,必有其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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