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10〕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指令性规定不仅针对州行动而制定,还针对国会的行动。
〔11〕参见Kunz V.New York, 340 U.S.290,293,71 S.Ct.312,314,95 L.Ed,280(1951);Grayred V,City of Rockford, 408 U.S.104,115,92 S.Ct.2294,2302,33 L.Ed.2d 222(1972).
〔12〕为抗议图书馆的种族歧视,5个黑人在仅为白人学生服务的图书馆一部门内静坐或静立了10-15分钟。(383 U.S at139,86 S.Ct.at 722.)
〔13〕参见383 U.S.at 142,86 S.Ct.at 724(过半数意见),and at 146,86 S.Ct.at726(Brennan.S.赞成部分)。
〔14〕又见A Quaker Action Group V.Morton (Quaker Action Ⅳ),516 F .2d 717(D.C.Cir.1975)(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取消就国家公园服务业所作出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在白宫前的人行道上进行的示威限制在1000人以内,将穿过这条街道进入拉斐德公园的示威限制在500人以内。)
〔15〕联邦最高法院还说明道:正如宪法所保证的,公民自由权意味着维持公共秩序的有组织社会的存在。如果没有后者,自由权本身将丧失于对自由的无限制的滥用之中,人们从不认为市政当局为了保证人们利用公共马路的安全和便利而施加规制的做法与公民自由权不相符,反而认为这是保障他们最终依赖的公序良俗的手段之一。
〔16〕联邦最高法院在考克斯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赞成这一有争议的法条,并强调这一法条是“一个精确的、被严格限定的规制性法条,该法条剥夺从事一定的特殊行为的权利”。(379 U.S.at 562,85 S.Ct .at 479)如上所述,联邦最高法院注意到:“(如果)缺少一个适当地制定的、合适的法条,就将作完全不同的考虑。例如,对于这种情况:示威者正进行纠察活动以抗议与任何司法程序毫不相干的某市市长或其他官员的行动,但恰巧这一市长或官员,在法院大楼内有一间办公室。”(同上,at 567.85 S.Ct.at 482)。
〔17〕与现在的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配套的参众两院的报告都很简明。在相关部分,众院报告直接指出:为维护处于一定地域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尊严,与制定保护美国国会大厦的条款相似,应该制定法律条款以管制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这是全体委员会在司法方面的决议摘要。。与之相似,参议院指出:为了维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容纳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楼及其所在地的尊严,全体委员会认为应迅速制定法条。
〔18〕参见note 17,supra, 又见95 Cong, Rec, 8962(1949)(众议院议员塞勒的评论):“议案所做的就是不多不少,对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和它的邻接地带适用与现在对国会大厦适用的相同的原则。”
〔19〕然而,对于任何意欲保护司法管辖不受扰乱的法律是否有助于维护联邦最高法院的尊严和庄重还存在争议。
〔20〕这一原则已为最近的赫夫若诉克利须意识国际教区联合会一案的判决所改变。此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为了维持参观州的大量商展的人群的有序活动,州可以要求宗教组织仅在商展地内设的指定商亭分发、销售宗教作品并募捐。联邦最高法院因为宪法而拒绝区分“商展所在地的开放区域和位于商展所在地的商亭所在的地域”。(101 S.Ct.at 2568n.16.)联邦最高法院细致地陈述道:由于被告被允许在商展所在地内募集资金和分发、销售宗教作品,尽管有固定的地点,但因此就说规则6.05确立了对这种在有关的公共论坛进行的、应受保护的活动的禁止是不正确的。
〔21〕尽管这一原则不可适用于某些商事言论案件,,但这里与这一原则的限制适用无关。
〔22〕不同意见的解释将实际上达到限制法条适用范围的效果,这将可能增加其他潜在的合宪性的不足。对支持多种“运动”和“主义”的表达行为的禁止是含混的违宪,还是有针对性的违宪都值得争论。
〔23〕我们也来回忆回忆布莱克大法官的话。少数意见承认他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含自由的伟大的维护者。”(Dissenting Op.at1210)在布瑞吉斯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烈批评法院的院外出版物会引起对司法机关的不尊重或者扰乱对未决案件的有序的司法管辖这一“固在趋势”,并不足以确立可惩罚的蔑视法庭罪,(同上,at 270-73,62 S.Ct.at 197-98)布莱克大法官认为:不管受到怎样的限制,仅以维护司法部门的尊严之名义强制形成的沉默可能更多地是引起对法院的憎恶、怀疑和蔑视。而不是增加对法院的尊重。
〔24〕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执法官认为他还是依“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行事,并认为该法条包括适用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的授权。
〔25〕尽管兹威克三次去了联邦最高法院,但他1980年2月4日去的一次目的不明显。记录仅显示他企图“分发有关危地马拉政治和人权压迫问题的传单”。为了裁断当前问题的合宪性,我将对这一事件和1980年1月8日发生的事件不作区分。后一事件是兹威克分发邀请人们参加有关中美洲的政治权利和人权问题的宗教会议的手册。
〔26〕格雷丝的行为看起来也在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所禁止的范围内。该法条的合宪性在此并未受到异议。该法条规定:无论何人,如果故意扰乱、阻挠或妨碍司法管辖,或故意影响任何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法庭官员行使职责,而在容纳任一美国法庭的大楼内或其附近,或在这些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法庭官员占用或使用的建筑和居所内或其附近进行纠察活动或游行,或有以上故意;而使用带喇叭的卡车或类似装置或求助于任何其他在以上建筑或居所内或其附近进行的示威活动,就应该处以五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18U.S.C§1507。)格雷丝宣称,在知晓不允许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表达行为后,因为她“被警告说有法条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以和平方式进行自由表达行为”,所以她在此处打出了写有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标语。(诉状Ⅱ9)从格雷丝的行为可以得出一个合理的推论,即她来到联邦最高法院意图影响裁决关于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公众示威活动的法律之合宪性的“法官…或法庭官员”,是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