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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与国会大厦所地在的不同表现在以下三个特别的方面:(1)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的传统用途与示威、大规模集会和纠察活动不相符——它从未成为公共论坛;(2)接受通过游行、大规模集会、个人的纠察活动传达的街头意见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根本功能;(3)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如此小, 以致发生在此的示威和纠察活动将动辄在联邦最高法院“附近”和“邻近边缘”。
      
  四
  可适用的法条有利于重要而根本的政府利益,即维持整个联邦最高法院区域的“秩序与庄重”、维护“表象正义”。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和普通公众都能进入和离开联邦最高法院并从事他们的事务或活动,免受为了各种政治、司法和私人主义而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手册、标语和横幅等劝说和请求的烦扰。为维护“法律下的平等”(Equal Justise Under Law)这一理想、避免外部压力或影响之存在或表现,这些法条是必要的。
  与国会大厦的目的相比,人们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大楼的目的在于为美国公民提供获得正当程序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才可能在甚至没有丝毫受街头压力影响的情况下提出、审理、判决美国最重要的司法问题。如果这一必要目标得到保证,才可能有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的“秩序与庄重”。联邦最高法院是法治意在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不允许有外来的压力。联邦最高法院基于法治原则判案,而不是基于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或其邻接地带及人行道上的大规模集会和其他公众活动可能形成的公众压力的程度。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不应受制于可以说是无害的纠察活动和散发传单的行为。
  正如在有争议的法条中所反映的,联邦最高法院周围地带的秩序与庄重这一政府利益与压制表达自由无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执法官没有考虑表达行为的内容而遵循统一禁止表达活动的原则这一事实,证明了对该法条的适当适用。因此,最高执法官不是压制任何特别的观点或仅压制那些他或法庭不愿听到的观点;(而是)对任何特别观点没有优先的限制,平等对待所有观点。
  这里,上诉人的真实目的是在环绕联邦最高法院的狭窄地带建立公共论坛。他们看起来仔细地设计了计划并遵循法律(诉状第16页)。但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从未负有这样的目的。现在允许这样的行为将使联邦最高法院提供正当程序和“法律”下平等司法的努力毁于一旦。如果今天仅允许两人以和平方式进行纠察活动,那么将最终导致明天〔34〕有成群的人(以和平的方式)悬挂、分发有关堕胎、学校事务、倡导公立学校、公民权利、新闻和媒体更大权利、言论自由、米兰达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搜查和逮捕、猥亵及一系列问题的横幅和传单。上诉人企图建立一个进行纠察等表达行为的公共论坛,过去的判决和可能的未来案件都明显表明他们要求限制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适用范围。他们争辩说,该法条应当仅适用于联邦最高法院当前未决的案件。存在如此诸多潜在的、成了公众运动主题的司法问题,以致于即使一个涉及其中一个问题的专门案件在某一特别时期可能无须联邦最高法院过问,但是这一问题在某时呈现于联邦最高法院面前的可能性是极大的。鉴于这样的事实,以及这将造成大范围地寻求撤销过去的判决;将该法条仅限于待决案件是不合理的、不现实的。
  由于所有以上原因,我不同意多数意见在最高法院大楼内及其所在地建立公共论坛的努力。
  
【注释】  * 《联邦案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665卷第1193页,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1981年。
〔1〕最高法院所在地及于四条大街,这四条大街围成一个街区,最高法院大楼就座落于此。〔See 40 U.S.C§13P(1976)〕
〔2〕最高法院最高执法官的书面陈述,记录(“R”)3;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1。的确,在法庭前的言辞辩论中,政府律师实际上承认,甚至在最高法院所在地穿表达性的T恤衫或戴表达性的圆形小徽章都将是第13k条所禁止的。
〔3〕政府在其要求即时判决的动议中,地方法院在其备忘录(524,F,Supp.815)中都承认上诉人诉状对事实的陈述。
〔4〕美国诉艾波勒,No.12487-79,程序记录副本在39,41页(D.C.Super.Ct. Jan.22.1980)(Hannon.J.)
〔5〕我们注意到上诉人坚持这一诉讼。上诉人曾尽力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3k条所制止的表达性引为。此外,两上诉人都“热衷于在联邦最高法院处实现宪法第一修正案包含的权利,要不是考虑到会被逮捕,他们都会又回到联邦最高法院处实现这些权利”。(诉状Ⅱ27,记录I)
〔6〕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1976)的另一部分规定:“除了本法条专门的限制和要求,当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执法官为了足以保护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和在此处的人员和地产,为了维持此处适宜的秩序与庄重,认为另外的限制可能是必要时,他可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加了着重号),这一说明显然意欲补充这里受异议的法条所包含的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并未给最高执法官修改第13k条包含的对表达性活动的完全禁止留下余地。而且,遵循这部分公布的仅有的规定,只涉及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对公众开放的时间。(记录7)
〔7〕正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执法官阿尔弗里德·王在书面陈述中所说明的:如果任何人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从事表达行为,包括携带标语、散发传单或参与示威运动;那么法律执行官(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就会通知他该行为违反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并会劝诫他停止行动或离开此地,否则将被逮捕。此人将会被给予一段合理时间放弃其行为或离开此地,否则将被逮捕。(记录3.被告当庭出示的证据1)
〔8〕但参见渥科诉伯明翰市案〔388 U.S. 307(1967)(请愿者无权忽视过分宽泛和含糊的单方临时强制令)〕、保罗斯诉新罕布什尔州案〔345 U S. 395,73 S.G. 730, 97 Led.1105(1953)(请愿者无权忽视依据另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性规定,而对表达行为作出的恣意的、不合理的否认)〕
〔9〕地区法院作为下级法院没有讨论这一问题。“当然”,尽管“联邦上诉法庭不考虑下级法院未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普遍原则”,但“事实上,问题可以首先在上诉法庭提出并解决;这一过程主要由上诉法庭自由裁量,并根据个案事实解决问题”。(同上,at 121,96 S.Ct.at 2877)“当然,在有些情形下,联邦上诉法庭解决下级法院并未提出的问题有其正当性。”(同上)
我们认为以下就是这样一个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和地区法院都已充分讨论了第13k条的合宪性。所以,该案并不是一个解决首先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而引起过分惊讶或偏见的案例 。此外,由于上诉人认为第13k条完全违宪,所以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纯粹的法律问题,适宜进行上诉审。由于这些原因,我们认为若发回地区法院审查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地区法院的上诉,“就会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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