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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四、 救 济
  本案的结论是,上诉人有权要求对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作出其完全违宪的宣告性判决,并有权要求法院发生一份禁止政府实施第13k条的永久强制令。本院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作出适当的救济判决。
  特此裁定。
  马坎南,巡回法官,部分反对、部分赞同以上(下面内容是判决书所载的反对意见――译者注):
  依我看来,维护最高法院的秩序与庄重是保证法律的正当程序、彰显正义所必须的,这一重大政府利益使第13k条对表达行为设定的限制具有正当性。〔24〕
  一
  
  第13k条规定:
  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或其所在地,以列队或集会的形式游行、滞留或行进;或在此地展示设计或改装得引起公众注意任何政党、组织或运动的任何旗帜、横幅或图案都将是非法的。 (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
 
  该条款可分为两个具体部分。第一部分禁止以列队或集会的形式游行、滞留、行进。第二部分禁止展示设计或改装得引起公众注意任何政党、组织或活动的任何旗帜、横幅或图案。
  就本案讨论的兹威克三次出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前的人行道上而言,〔25〕第一部分的不可适用性很明显。第一部分仅适用于群体活动,而本案上诉人据以起诉的每一事件仅涉及个人行为。第二部分的意思要求更仔细地推敲法律语言。尽管“旗帜”和“横幅”可能描绘出容易识别的事物,但加入“图案”一词就使得将这三个词限于一组特别事物的工作变得十分困难。“图案”看起来包括能够展示的任何事物,包括格雷丝的标语和兹威克的各种传单。接着,寻求对第40卷第13k条第二部分的合理限制引出该条最后的从句——“设计或改装得引起公众注意的任何政党、组织或运动。”
  我将解释法条中禁止以各种理由推销政治派别、组织和运动这一部分。在我看来,法条的这部分是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传播或宣传政治党派和崇尚各种主义的运动。如果这样的活动被允许,就将在公众心目中某种程度地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即联邦最高法院被卷入院外的压力和纠察活动之中或受它们影响。我们三权分立的政府在避免司法部门显得受政治力量和所有外在压力之影响方面,有其重大利益。政府在其公共建筑周围的秩序与庄重方面有重大利益,但当这种大楼容纳的是法院甚至是联邦最高法院这种仅仅致力于法庭事务的机构时,政府的这种利益就承载着完全不同的要旨。公众成员只能通过正当程序的途径适当地向法官提出申诉。正当程序不允许司法受公众压力或其表现形式的影响。
  当国会制定这一联邦法官认为违宪的法条——美国法典第28卷第455(a)条——时认为,实际上甚至外在压力的表现形式都不会影响司法程序。这遵循了早些时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要求“司法必须满足表象正义(the appearance of justice)”。[Offutt v. United States ,348 U.S. 11,14,75 S.Ct.11,13,99 L.Ed. 11(1954)(加了着重号)]。该原则已适用于大量案件。[Mayberry v Pennsylvania,400 U.S. 455,465,91 S.Ct. 499,504,27 L.Ed. 2d 532(1971);In r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618 F.2d 923,929(2d Cir. 1980);Bercheny V. Johnson,633 F.2d 473,477(6th Cir 1980);United Statdes V. Gigax,605 F.2d 507,510(10th Cir. 1979)(“如果一个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或表现不符合表象正义,有罪判决必须撤销”);Watson V .United States,575 F. 2d 808,809(10th Cir. 1978);United States V. Robin ,553 F.2d 8,11(2d Cir. 1977)(整个法庭)、(寻求维护大体上的表象公正);SCA Services ,Inc.V. Morgan,557 F.2d 110,116(7th Cir.1977)(28 U.S.C.§455a“确切表明将偏袒的表象作为取消司法判决的大体标准”);United States V. Brown,539 F.2d 467,469-70(5th Cir. 1976)(因为法官的行为给表象正义投下了严重的阴影,有罪判决被取消);United States V. Meyer ,462 F.2d 827,845(D.C. Cir. 1972);Rapp V.Van Dusen,350 F.2d 806,812(3d Cir.1965)]。
  允许在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纠察、悬挂横幅及其他活动将给公众留下司法可能受法庭外压力影响的印象,这与要求法院在其角色行为中通过正当程序坚守表象正义两相对立。尽管公众的鼓吹、恳求、甚至诱劝是立法和行政活动的一部分;但出于全然不同的考虑,这种种劝说和请求在司法领域中的妥当性(propriety)被大大否定。
  如果这样解释该法条的第二部分,那么问题就变成了该法条是否适用于本案中的任一或所有表达行为。兹威克的传单邀请人们参加有关中美洲(即尼加拉瓜、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的“政治权利和人权问题”的几个宗教会议,其意欲引得人们注意一种实质上基本是政治型的运动,这一运动企图让我国公民卷入到被说成是中美洲的政府事务之中。传单上说这些会议是“团结中美洲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反映。”假使这段时间中美洲有政治骚乱,那么这就只能被说成政治传单。有些人可能视之为解除压迫的努力,有些人可能视之为受共产主义启发的、推翻集权国家的努力。
  兹威克的第一份传单是给编辑的一封信,它使得人们注意“罢免不称职法官”的必要性。这封信鼓吹公众支持即将表决的法官任期法案;并意欲吸引对该项法案背后的实质性运动的政治支持。联邦最高法院已审理过要求罢免不称职法官的案件[See Chandler V. Judicial Council,398 U.S. 74,90 S.Ct. 1648,26 L.Ed.2d 100 (1970)]。
  格雷丝悬挂“言论自由”的横幅也意欲吸引对这一实质性的、但又变化多端的运动的支持。在美国,这一持续存在的运动是为了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内扩大权利。〔26〕
  将第13k条解释为禁止所有表达行为之后,多数意见认为该法条大体而言完全违宪。〔27〕依我看来,甚至是对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的表达行为给予宽泛的禁止,法条也有其法律效力。然而,我认为应该给予第13k条合理的解释而使其具有坚实的合宪基础。正如该法条所规定,法条的第二部分应限于制止旨在推销、宣传政治党派及我们多元社会中许多运动支持的各种主义的表达行为。作如此限制,我相信,维护联邦最高法院的秩序与庄重以及表象正义的重大利益就足以证明国会不允许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进行上述表达活动之规定的正当性。
  二
  
  鉴于美国法典第1507条的内容,我的异议还及于多数意见认为第13k条是多余的这一明显的观点。依我的判断,这两个条文是相互补充的。〔28〕第1507条适用于任何容纳美国法庭的建筑,制止“故意扰乱、阻挠或妨碍司法管辖;或故意影响任何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法庭官员行使职责”的纠察和游行行为。第13k条制止其他表达活动,仅适用于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内及其所在地这一很小地域。除非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执法官根据美国法典第40卷第13k条,暂不适用“允许遵守经认可的仪式”的法条,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列队行进和集会是不允许的。此外,正象我要解释的第13k条的第二部分,该部分不允许展示那些意欲传播或宣传政治党派,或传播和宣传倡导各种主义的组织或运动旗帜、横幅或图案等事物。允许对在联邦最高法院进行的表达行为比对在容纳其它法庭的大楼处进行表达行为施加更多限制是合理的;这大体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大楼仅容纳联邦最高法院,并且它也许是唯一的容纳联邦法庭而不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或立法部门的建筑。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的唯一使命是联邦最高法院之事务。第13k条和第1507条的制定表明国会试图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及其所在地创造一个免受外界影响的地域。二者尤如双骑马车(in tandem),它们禁止(1)试图影响法庭的游行和纠察活动,(2)集会和列队行进,(3)展示涉及政治党派或其他组织或运动的旗帜、横幅或图案。以不同刑罚严格禁止相关行为的第13k条和第1507条可能相互支持[United States V. Batchelder,442 U.S. 114,99 S.Ct. 2198,60 L.Ed.2d 755(197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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