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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然而,联邦政府认为这一绝对禁止是必要的,对于维持联邦最高法院的尊严和庄重(the dignity and decorum)也是适当的。的确,这看起来是立法过程中起促成作用的唯一的正当性理由。〔18〕尽管不可否认,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并未以清晰的措辞来保护联邦最高法院的尊严和仪礼;〔19〕我们并不认为仅仅这一理由就足以证明第13k条对表达自由的绝对禁止的正当性。
  在詹妮特·拉恩肯·布瑞吉德诉国会区警察局长〔342F.Supp.575(D.D.C.),aff’d men, 409 U.S.972,93S.Ct.311,34 L.Ed.2d 236(1972)〕一案中,地区法院三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查了一个有着相似措辞的,禁止在美国国会大厦所在地进行的所有游行或纠察活动的法条。法庭宣布该法会完全违宪,并明确地反驳了这样一种争辩,即“‘和平’、‘宁静’、‘威严’(majesty)、维持‘公园似的环境’、‘通过公共建筑的视觉高度树立政府的崇高地位’”都是排除在国会大厦所在地的所有公共表达行为正当理由(342F.Supp.at 585.)。法庭毫不含糊地陈述道: “如果果真如此,国会希望法院是有着公园似环境的安宁之所的愿望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根本不符。”(同上)
  毫无疑问,联邦最高法院大楼的威严(majesty)能够并确实树立公众对大楼内重要政府功能之发挥的信心,然而,尽管国会大厦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容纳不同的政府部门,对自由表达之限制的正当性理由也不同,但我们相信,如果说“通过公共建筑的视觉高度树立政府的崇高地位”很难证明在美国国会大厦所在地绝对禁止表达自由的正当性;同样地,这一理由也很难证明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绝对禁止表达自由的正当性。若在这些建筑附近看到一个纠察队员的确可能破坏别样纯静的早晨或这些建筑完美的中心掠影。然而,正是这种不快(若果真如此)可能引起旁观者或过路人停下来观坐、了解问题、对志趣相投者产生共鸣。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了解和交流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意欲保护的。
  联邦最高法院之“和平”和“庄重”这一利益并不能成为证明第13k条绝对禁止表达行为之正当性的唯一理由。的确,政府不能完全断言在联邦最高法院外面进行的所有表达行为都对法院的和平和庄重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尽管所声称的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但它不能证明此处有争议的这种完全禁止的正当性。
  我们简直不能相信所有的表达行为都“扰乱至关重要设施的运作”。(克瑞诉布朗,447 U.S 455,470,100 S.Ct.2286,295,65 L.2d 263(1980).)在安德雷诉佛罗里达州(385 U.S.39,87 SCt.242,17 L.Ed,2d 149(1966))一案中,一百多个示威者阻塞了通向监狱车道的车辆通道,而这一监狱车道“正常情况下不为公众使用,乃是为治安部门从距之几个街区远的法庭来回运送犯人所用,也可为服务于监狱的商业区所用”,(同上,第45页, 87 S.Ct.at 246)与这一案件表现出的情况不同,第13k条规定的有争议的禁止对于政府“维护处于其控制之下的公共场所用于合法目的”并不是必要的(同上,第47页,87 S.Ct.at 247)。政府没有提出任何事实来表明在联邦最高法院外人行道上进行所有表达行为“与特别时间、在特别地点的正常活动基本不相宜”。〔Grayred V.Gry of Rockford,408 U.S.104,116,92 S.Ct.2294,2303,33 L.Ed.2d 222(1972)〕。
  正如政府暗示的,在这些建筑附近的其他地方的表达自由不受剥夺,但这也不足以证明绝对禁止的正当性,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先雷德诉州政府〔308 U.S.147,60 S.Ct.146,84 L.Ed.155(1939)〕一案中断然宣称:
  表达自由如果以其可以在某其他地方实现为由而被剥夺,那么人们将不会有在合适的地方实现表达自由的权利。(308 U.S.at 163,60 S.Ct.at151)
  的确,“如果权利仅能在乐善好施的政府为狂想者提供的安全的天堂实现的话,那么言论自由并不真正存在”。〔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393 U.S.503,513,89 S.Ct.733,740,21 L,Ed.2d731(1969)〕.〔20〕
  简言之,我们查明,不存在能证明第13k条绝对禁止表达行为之正当性的利益,毫无疑问,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含权利的最有力的保护者,如果这些权利从来不可能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以任何形式实现,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也只是作为一个沉默的岛屿(an island of silence)而存在;那么,我们确实认为这是可悲的。
  在这里,我们强调我们并不赞成意欲扰乱联邦最高法院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司法管辖的表达行为,美国法典第18卷第1507条适当地禁止这样的行为。我们也不赞成任何个人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楼处进行纠察活动或散发传单,然而,这一有争议的第13k条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内外进行的、与联邦最高法院事务毫不相干的表达行为。由于这种笼统的禁止与宪法第一修案之原则不符,故而该法条完全不具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看法,我们无需检验当前案件的事实来决定上诉人从事的特别行为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最近的绍姆伯格村诉追求更优环境的公民〔444 U.S.620,100 S.Ct.826,63 L.Ed.2d 73(1980)〕一案中所陈述的:
  假如在案件或争议中有一诉讼当事人自己的活动不受保护;但他通过显示某一法实质上剥夺了未上法庭的其他人的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而可以对该法提出异议。(443 U.S.at634,100 S.Ct.at 834。)〔21〕
  第13k条禁止在联邦最高法院内外进行的,与联邦最高法院事务毫不相干的表达行为。我们认为这种绝对禁止过分剥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因此,尽管从摆在我们面前的记录来看,上诉人的行为显得与联邦最高法院的事务毫不相干并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我们却无需作这样的判断。由于第40卷第13k条不是严格制定来促进合法的州利益的,所以上诉人有权得到他们寻求的救济。
  “少数意见”努力以狭义的解释论证第13k条,建议“该部分应限于……制止旨在推销和宣传(promoting and propagandizing)在我们的多元社会中许多现有的运动所支持的政治党派和各种主义的表达行为”(Dissenting Op.at 1209)。然而,若果真如此,这种解释能何种程度地克服绝对禁止并不清楚。“少数意见”最终以实际上包括所有表达行为的方式来解释“政治党派”、“组织”、“运动”和“主义”。因此,我们无法从少数意见者对第13k条的观点中看出其与政府对第13k条的解释有任何可理解的区别;也就是说,第13k条禁止任何时间、在联邦最高法院周围的任何公共场所进行任何表达行为。〔22〕
  尽管为了避免判第13k条违宪,我们宁愿接受对该法条的狭义解释〔Crowell v.Benson,285 U.S.22,62,52 S.Ct.285,296,76 L.Ed.598(1932)〕;但在这里,有效的解释简直是不可能的。第13k条不充分的立法过程仅表明国会某种程度地希望联邦最高法院象国会大厦一样,被置于警戒线以内、沉默之中(see notes 17 and 18 supra),在詹妮特·拉恩肯·布瑞吉德诉国会区警察局局长〔342 F.Supp.575(D.D.C)(合议庭由三个法官组成),aff''d mem.409 U.S.972,93 S.Ct.311,34 L.Ed.2d 236(1972)〕一案中,一项措施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适用范围内被彻底否定。第13k条的立法过程与该法条的所有措辞和几十年以来一贯宽泛的实施相结合,阻碍着限制性的解释[G.Endlich,立法解释集注第178-180条(1888)]。的确,政府承认第13k条是对所有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的表达行为的完全禁止(total ban)。当然,国会可以立法严格限制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进行的、威胁重大政府利益的表达行为,但必须由国会来制定新的立法〔Aptheker V.Secretar of State,378 U.S.500,515-17,84 S.Ct.1659, 1668-69,12 L.Ed.2d 992(1964)〕。最后,我们不能同意我们持不同意见的同事的意见。他们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秩序与庄重之利益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一致,并认为这些利益为绝对禁止任何时侯、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的任何地点进行表达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理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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