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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冲突及解决――格雷丝诉伯格案(之一)

  因此,我们发现宪法第一修正案包括的表达性权利及于公共道路和公园,及于州政府大厦和美国国会大厦所在地,及于学校;在布朗诉路易斯安那案中,作为多数派的四名法官将之扩及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在这种种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都认为,州对于个人使用公共场所交流思想或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不能强加完全的禁止。
  2. 限制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活动的案例
  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在公共场所的表达权利不是绝对的。考克斯诉新罕布什尔州一案〔312 U.S.569,61 S.Ct.762,85 L.Ed.1049(1941)]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正如被解释的一样,由于禁止未经许可在公共街道上游行或列队行进的法条引导权威仅考虑“有关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促使公众便利”,所以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为该法条合宪(312 U.S. at 575—76,61 S.Ct.at 765—66)。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对行使表达自由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有限的控制有助于为适当的警务提供机会,并有助于防止重叠的游行或列队行进可能造成的混乱(同上,at 576,61 S.Ct. at 765)。〔15〕考克斯诉新罕布什尔州一案的传统保留了下来。的确,法院最近重新肯定,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活动“受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制约。”[Hefforn v.Z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Inc,452 U.S.640,647,101,S.Ct.2559,2563,69 L.Ed.2d 298(1981)]。
  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对利用公共场所从事表达活动的权利给予相对实质性的限制。在考克斯诉路易斯安那州[379 U.S.559,85 S.Ct. 476,13 L.Ed.2d 487(1965)]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作出以下规定的州法条合宪:
  无论何人,如果故意扰乱、阻挠或妨碍司法管辖,或故意影响任何法官、陪审团成员、证人或法庭官员行使职责,而在容纳路易斯安那州的任一法庭的建筑内或其附近进行纠察活动或游行;就应该处以五千美元以下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379 U.S.Ct .60,5 S.Ct.at 478)。
  尽管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禁止”援引该法条(同上,第571页,85 S.Ct.at484),但还是认为:“该法条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它调整行为,使之受制于规范,以便明确重要的社会利益;并认为受制于规范的行为与言论自由相结合的事实并不为之带来宪法上的保护。”(同上,第564页,85 S.Ct.at 480)
  考克斯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的争论点是聚集起来的2000人从法院大楼穿过离它101英尺远的大街进行示威活动。示威者认为被拘留在法院大厦里的23名学生是被非法逮捕的,示威的主要目的是抗议这一事件(同上,第566页,85 S.Ct,at 481)。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这一点可能是没有问题的:即在保护其司法制度免受在法院大楼附近进行的纠察活动可能造成的压力这一问题上,州有其合法利益,”(同上,第562页,85 S.Ct.at 479);最高法院得出以下结论:
  州可能认为保障措施对于保证所有阶段的司法管辖不受控制或影响是必要而适当的。就象审查中涉及的法条一样,制定了严格的法条对于明确州在保证依法司法方面的利益,显然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同上)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阐明,其判决依据的最关键的事实是这一制定得严格的法条仅适用于故意扰乱司法管辖的纠察行为。联邦最高法院陈述道:
  比如示威者正进行纠察活动以抗议与司法程序毫不相干的、碰巧其办公室又设在法院大楼里的市长或其他官员的行动这种情况;若缺少制定得适当的、可适用的法条,人们虑及的因素就完全不同。(同上,第567页,85 S,Ct,at 482)
  考克斯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判决不久,联邦最高法院就将之适用于安德雷诉佛罗里达州一案[Adderley v. Florida, 385 U.S.39,87 S.Ct.242,17 L.Ed,2d 149(1966)]。法院认为在监狱所在地进行示威活动的32人犯了非法侵入罪。本案中,示威者没有预先通知或得到狱长的允许,就穿过一条仅用于监狱之相关事务的车道而进入了监狱所在地。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为安全目的修建的监狱素来不向公众开放,并强调:
  在正常情况下,特别的监狱入口和车道不能为公众所用,而为治安部门从距之几个街区远的法庭来回运送犯人所用,也可为服务于监狱的商业区所用。甚至在部分示威者撤退后,还有示威者仍在通往监狱入口的车道上阻塞车辆通行。(同上,第45页,87 S.Ct.at 246.)
  联邦最高法院指出,狱长仅反对示威者出现在“为监狱用途而存在的监狱所在地的保留地段”,(同上,第47页,87 S.Ct.at 247),法院定了示威者的罪。在这种情形下,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有权维护处于其控制之下的公共场所用于合法目的。(同上)
  部分以安德雷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为依据的最近的一系列案件认为,如果公共场所被不适当地当成“公共论坛”(public forum),州就可以对自由表达作出重大限制。在拉曼诉雪克黑兹市〔Lehman v. City of Shaker Heights, 418 U.S.298,94 S.Ct.2714,41 L.Ed,2d 770(197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赞成市政当局所作出的在该市大型转换系统广告地带不承接付费政治广告的决定,并指出作出该决定是“为了使权利滥用的机会、偏私的出现和向受制听众(a captive audience)施加压力的风险降至最低限度”(418 U.S.at 304,94 S.Ct,at 2717)。与之相似,在格瑞尔诉斯波克〔Greer v. Spock , 424 U.S.828,96 S.Ct,1211,47 L.Ed.2d 505(1976)〕一案中,依据“(军事)长官拥有即时作出决定,拒绝民众(civilians)进入其军事控制区这一历来无异议的权力”,〔同上,第838页,96S.Ct,1217,引述了食堂工人诉麦克埃罗伊案,Cafeteria Workers v. McElroy, 367 U.S.886,893,81 Ct,1743,1747,6 L.Ed. 2d 1230(1961)〕,和“民众控制下的政治上中立的军事机构这一美国宪法惯例”(同上,第 839页, 96 S,Ct 1218),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联邦军事基地上禁止所有政治言论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就在最近,依据“维护关押所秩序和权威之利益”,在琼斯诉北卡罗林那州犯人劳工联合会〔Jones v. North Carolina Prisoners'' Labor Union,Inc.,433 U.S.119,132,97 S.Ct, 2532,2541, 53 L. Ed.2d 629(1977)〕一案中,最高法院赞成北卡罗林那州劳动改造部门颁行的规定;这些规定禁止一个牢区的人拉其他牢区的人参加罪犯联合会,禁止罪犯联合会的所有会议,否认大量邮寄该联合会出版物的特权。
  3. 对有关公共场所表达自由案件的分析
  遗憾的是,甚至是再仔细地、竭力地重温案件,也难于从联邦最高法院对有关公共场所表达自由案件的判决中分析出贯穿一致的红线。
  至少在少数案件中,法院决定某些公共设施不是“公共论坛”;这些案件显示,对表达自由的受异议的限制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轻度审查。例如,在琼斯诉卡罗林那州罪犯劳动工联合会〔Jones v. Cauolina Prisoners'' Labor Union, Inc., 433 U.S.119,97 S.Ct.2532,53L.Ed.2d 629 (1977)〕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陈述道,由于监狱不是公共论坛,监狱当局“仅需证明他们区别对待有组织性的群体的理性基础。”(433 U.S.at 134,97 S.Ct.at 2542)与之相似,在拉曼诉雪克黑兹市(Lehman v. City of Shaker Heights,418 U.S. 298, 94 S.Ct.2714,41L.Ed.2d 770 (1974))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规定进入转换系统广告地带的政策和实践不应该是恣意的、反复无常的或令人反感的。”(418 U.S.at 303,94 S.Ct.at 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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