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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责任的制度化初探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调高了部分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该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今年是我国改革和发展十分关键的一年。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金融、财税、投资体制改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温家宝总理也表示了对中行建行股改的坚定决心——“这次改革是背水一战,只能成功,不能失败”,无疑令人感到振奋。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对宪法22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提出的这几点建议主要着眼于金融法律责任制度化过程中的立法环节,真正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除了立法上的努力之外,尚须其他诸如金融法律责任理论研究、执法与司法、守法与法律监督、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与完善等环节上的协调努力。

比如,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信托法,由于该法私法性质较为浓厚,所以权利性规范占有较大比重,经过几年的实践,它对我国金融信托关系的调整发挥了较好的指引功能。

今年3月10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所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据报告,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已被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当中。参见《上海证券报》,2004年3月11日。证券业内有关人士也指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将会是证券法修改的重点之一。

邓小平1991年在视察上海时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中国在金融方面取得国际地位,首先要靠上海。”江泽民同志阐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金融的核心作用时强调,“金融已成为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中央政策推动下,上海的金融业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一批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在上海相继建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1994年)。中外资金融机构聚集上海,至1997年年中,在沪落户的外资经营性机构已达50家,中资银行的总行和分行20家,150多家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了代表处,全国数百家证券公司设立了营业部,以及一大批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在沪开业。除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这两个全国性市场外,上海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市场、期货市场正在逐步发展。一大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投资咨询公司等。参见国世平:《21世纪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http://www.financingtime.com。

]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要想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首先成为经济中心。由于我国现存经济体制的束缚和市场体系发育的不成熟,导致地区间利益侵害,横向经济联合松散,阻碍了上海与其腹地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短期内上海还难以成为经济中心;从政策方面看,金融中心的形成与发展有赖于中央政府实施一系列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政策。中国尽管实现了经常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下货币自由兑换尚在很低水平。东南亚货币金融危机爆发,人们普遍注意到了资本项目开放对这一事件的影响。因此,中国资本项目货币自由兑换的进程不会加速。这样,上海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必将受到限制;从法律上来看,笔者认为,一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的状况也是制约大城市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因素,在包括上海在内的我国金融领域范围内,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法治环境,都有好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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