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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责任的制度化初探


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金融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先后在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方面制定和修改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单是在2003年一年内,根据笔者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不完全统计,金融立法主要有法律5件、法规性文件1件、部门规章10件。这足以看出我国金融立法的可喜成果;今年立法机关也有计划对证券法进行修改。

以证券市场的金融执法为例,笔者浏览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统计中国证监会自2002年1月23日到2003年11月7日,共作出并公布处罚、整改、撤销、复议等决定书39个,有效的对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行为或者纠纷进行了惩处或者解决。

金融案件的审理是金融动脉畅通工程的重要一环,以北京市各级法院的金融审判为例,在2000年,北京市法院受理涉及金融一审案件3087件,结案3313件,涉及标的近221亿,2001年的各项指标与上年相比都有明显的提高,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金融审判案例研究》(2001年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笔者从上海法院网上了解到,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把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加大金融审判力度,即使处理涉及金融案件的纠纷,惩处金融犯罪。

比如,诚信机制的建立、诚信意识在全社会的推广等,今年的“两会”上,诚信机制的建立也是代表们的呼吁之一。这为金融守法意识的培育带来了福音。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吉晓辉在今年2月份说,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2003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上海市金融继续保持了稳健运行的态势。根据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最新统计:上海金融业增加值达到629亿元,同比增长7.6%,占上海市GDP的比重连续十年超过10%,绝对值在全国各省市中排第一。参见《国际金融报》,2004年2月4日。另外,据《21世纪经济报道》说,北京也正在打算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由此形成了“京沪争高下,中国是否需要两个国际金融中心”的争论。

综观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很容易发现义务性规范过多的立法特点。以2003年10月出台、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例,该法共103条,义务性规范占90%左右。其他单行金融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关于责任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笔者留意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责相适用原则”,其他部门法很少在立法中提到责任与义务相适应原则,然而法的正义价值必须要求主体的责任要与主体的义务及其违反程度相适应,以平衡有关当事人的法益配置。

以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该法对于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而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则规定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这样,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一旦其他法律、法规根据变化了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应制定或调整了处罚种类和幅度,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不必拘泥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具体规定,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这充分体现了金融法律责任的开放性特点。

例如,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单行金融法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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