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29页。
[2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30页。
[23]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24] 米拉贝里:《婚姻》。
[25] 尼古拉斯:《罗马概论》,第81页。
[26] (德)奥托·基弗:《古罗马风化史》,姜瑞璋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27]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28]转引自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241页。
[29]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30]转引自上文注释。
[31]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32] 尼古拉斯:《罗马概论》,第90页。
[33]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34] 叶秋华:《外国法制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35]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3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30页。
[3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31页。
[38] 详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32页。
[39]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236页。
[40]《中国文化史三百题》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85页。
[41] 参见郭建等:《中国法制史》,第180页。
[42]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43] 详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44]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45] 参见尼古拉斯:《罗马概论》,第86页。
[46] 参见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116页。
[47] 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第116页。
[4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88页。
[4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88页。
[50] (美)D.布迪,C.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5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48页。
[5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第39页。
[53] 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54] 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14页。
[55] 曾尔恕、张志京:《论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中的夫权》。
[56] 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36页。
[57] 参见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78页。
[58] 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112页。
[5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29页。
[60] 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以下。
[61]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如下论述:”在万历登极以后……他的责任范围乃是这群文臣们所安排的。他的感情更需要作绝对的抑制……多少年来,文官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力量,强迫坐在宝座上的皇帝在处理政务摈斥他个人的意志……名义上他是天子,实际上他受制于廷臣。”皇帝的这种权力只是他的身份赋予他的,作为“处置国事的一个权威性的象征”,从某种意义上他只是一个更大的傀儡,他必须受制于群臣,受制于文化传统,他对于自己也毫无权利可言!
[62] 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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