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结——婚姻的意义
上文就两种婚姻制度的细节作了一番比较,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归纳出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和婚姻制度的特点。
其实,《礼记·婚义》上关于婚姻的定义已为我们做了最好的诠释。“合二姓之好”,在古代各家族间往往用宗族观念维护同族关系,通过结亲的办法增强异姓亲属间的联络[46]。姻缘的结成往往有其政治、经济的目的,僻如,《红楼梦》里揭露的金陵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互相勾结的主要方式,就是互通婚姻,利用亲戚关系巩固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利益[47]。而借婚姻扩大家族势力的目的更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家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二者的关系自异常密切,有时是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论,二者之中后者的目的似更重于前者,我们或可说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故必使家族永久延续不辍,祖先崇拜可说是第一目的或最终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自不难想像结婚之具有宗教性,成为子孙对祖先之神圣义务,我们更不难明了为什么独身及无嗣被认为一种愧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十足的是这种精神的表现[48]。“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49]。得出这个结论后我们再反观以上种种的婚姻制度的形成便觉得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既然婚姻的价值和目的在于维护家族的秩序,延续子嗣,那么尊长必享有绝对的主婚权(子女往往因儿女情长而放弃了家庭利益,而更”理性”的家长则往往代表了家族利益),婚姻必得门当户对,而七种危害本族利益的事情必不见容于婚姻,离婚也必不能只遂夫妻之愿(从而有了“义绝”),(为维护本族的财产)媳妇也必无有产权和继承权,而一妻多妾制的采用也是同一目的的产物。
而另一种婚制中的结婚须经男女双方“共同意愿”,离婚自由,夫妻财产分立以及姘居不要说践行,只须有这种“恶念”便足以被国人的传统道德判为大逆不道了!
宗法观念的出发点——家庭,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自始至终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因素而言,家庭一直是保证社会一致及压抑个人能动性的主要工具”[50]。婚姻是家族的婚姻,而不是个人的婚姻[51]。当然古罗马的婚姻制度并不是人间天堂,家父权、夫权的存在,以及对于通奸妇女单方面的严厉处罚完全不能说明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宽容达到了很高的程度,而且古罗马的婚姻制度也非一开始便如此,而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发展和军事扩张,家本位渐趋瓦解,这种较自由的婚姻制度才逐渐形成,但无论如何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始终围绕着家族利益不同,它有逐渐向自由和个人化发展的趋势这点是确凿无疑的。
二、从婚姻制度中折射出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
从婚姻这个较集中反映民族习俗而法律干涉较少的领域中,上述两种制度存在如此大差异的制度,必然有其文化和法律文化上的原因,本文由此归纳出几个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
一、 突出家族团体、轻视个体
中国的宗法(家庭)制度至少在西周时便已建立,并且成为中国古代一种很重要的基本制度。中国社会自然经济的长期延续,为宗法制度的推行和宗法思想的流行,提供了丰润的土壤,宗教——宗法制度与国家制度紧密地糅合在一起,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中国法的形成过程,是紧紧地沿着宗族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运行的。[52]在古代中国,家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实体,舍此社会无以维系,传统无由立足。[53]家可以视为国家的缩影,因而维护宗族的利益,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延续至为重要,也是历朝法律关注的焦点。从上述婚姻制度中,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列出无数例子来证明这一点。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或是财产制度的设立,都体现不出男女个人的意愿,他们的自由选择权以各种道德和礼教的名义被剥夺了,而且婚姻是一个与私人(individual)生活最为密切的领域!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与古罗马法转变的过程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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