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在罗马,曾经有这样的制度,允许夫妻财产分立,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夫妻间可进行法律行为,发生诉讼,而中国的女子仅为夫家(而不仅是丈夫一人)的一个工具,夫妻间对财产进行诉讼完全是天方夜谭了。
四、一夫一妻制
对于中国古代的基本制,一夫一妻的说法是比较客观的,或者也可称一夫一妻多妾制。中国在先秦时期于礼制和法律上就已初步确立了一夫一妻制。著名的“宫刑”设立之初就是为了惩罚肆意践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秦汉至明清各代法律均有禁止有妻再娶或有夫再嫁的法条。《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35]同时取妾制在中国有悠长的历史,有史以来就有,社会和法律承认一个男人和一群女人住在一个家庭营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只承认其中的一人为其配偶(妻),其余的人则为妾。只能说是一妻多妾制。士庶固然只有一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妾,天子诸侯也只有一皇后或一夫人[36]。总之,法律上只承认原配,除非妻死或离异,婚姻关系已经终了或撤销时,是不能另为婚姻的[37]。只有在明清时期,兼承两房宗嗣而双娶者法律没有严格禁止,但是一旦涉讼,法律一般不承认后娶之女为妻,而将其视为妾,虽不治罪,但说明法律并不支持一夫二妻的事实。[38]。
有观点认为,“妾,是独占的娼妇,纳妾的目的主要是供玩弄,发泄兽欲。”[39]。事实上,妾在家庭中地位虽极为卑下,她们不仅是男子的奴隶,而且也是妻的奴隶;但仅此就妄论纳妾的目的是供玩弄、发泄兽欲云云,是不严肃和没有根据的。有这样一种解说,在中国的文化背景里更令人信服:为了确保家族的延续,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合法继承人,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往往会使继承人的存在成为问题。这首先是因为无子;其次,虽然有通奸和卖淫为补充,但非婚性关系所生子女是无法作为合法继嗣的。因此,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这一婚姻的根本目的不致落空,就出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合法补充形式——媵妾制度[40]。也就是说这一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能够延续宗族的血脉 [41]。有证如下,明律规定:“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42]否则上述观点根本无法解释为何形成一夫多妾制,而绝然不允许一夫多妻,历代法律对重婚有严厉制裁。所以原因与其说在男女之不平等,夫权的压迫,还不若说是古代婚姻的目的必然成之,娶妾往往在于生子,延续宗祀,因此有利于整个宗族的利益,而又合于婚姻之目的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对上述观点有证如下:一、法不允许多妻,否则则乱名分;二、古代礼教从不鼓励淫乐,相反各朝各代对犯奸、和奸之人,都有极严厉的刑事处罚[43]。可见取妾初衷并非为男子享乐。
罗马的婚姻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堪称这方面的楷模[44],因为罗马人最初婚姻的宗旨也是继血统,承祭祀。有趣的是,罗马法中有另一种与多妾制相对应的制度,略可作比——姘合——这种结合中有婚姻的意愿,却不产生婚姻的法律后果。姘合产生的原因是古罗马禁止社会地位悬殊的人相互结婚,从而产生的人们自由选择的婚姻替代形式[45]。它显然是一种较为自由,游离于正式法律关系之外的事实,对于双方的限制较少,另一方面,它可能更加尊重不带有身份的两个独立个体的意志自由,只是对具有严格身份限制的
婚姻法进行规避的为社会所承认的一种制度。显然这与取妾制度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