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有关法律。(1)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
28条的规定,在坚持检察官、法官不能同时担任证人的同时,去掉该条关于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证人的规定。(2)修改我国证据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即扩大可以作为证人的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必要时警察应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就有关问题作证。(3)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包括警察在内的证人拒证制裁条款等来构建保障警察出庭作证机制。(4)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命令警察出庭作证,或者由法官传唤警察出庭作证。(5)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确保其对非法证据的质证权,赋予他们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6)规定一些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例如,控方若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警察的侦查行为合法的,可以免去警察的作证义务;警察若能提供关于侦查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且该录音录像资料未经任何破坏、编辑、剪切、删除的,可以免去警察的作证义务;辩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理由应当是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否则,可以免去警察的作证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动乱、社会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等),可以免去警察的作证义务。(7)修改我国证据立法,规定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和出具的各种书面证明材料除了特殊情况[48]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之外,其它的必须由警察出庭加以说明。
3、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取消《
刑事诉讼法》第
7条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赋予法院“最终裁判者”的地位,设立司法审查体系,将审前程序纳入司法裁判的控制之中。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督权,实行检警“紧密化”或“一体化”,使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将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定位在辅助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上。最后,理顺公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功能,避免刑事庭审形式化倾向;确立审判机关的权威地位,避免将审判机关沦为第二控诉人的不良倾向。
【注释】 *作者简介:王超,河南信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第8页。
据2001年8月23日的《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控方就指派了11名刑侦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最近,《检察日报》也连续报道了三起警察作证的案例:2002年3月31日报道的《民警出庭作证,毒贩低头认罪》;2002年4月17日报道的《为恶势力头目作伪证》;2002年4月19日报道的《证人席上出现新身影》。另外据悉,请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出庭公诉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5期,第76页。
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5期,第75-77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页。
刘仁文:《警察要不要作证》,载《南方周末》,2000年2月11日。
在该案中,控辩双方最大争议在于洛杉矶警方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主张控方主要证人即参与侦破此案的福尔曼警探有种族主义倾向。他们在法庭上出示的录音磁带中多次出现福尔曼警探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例子,而福尔曼本人早些时候在法庭上对此却矢口否认。这使陪审团对福尔曼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最后,辩护律师打出的“种族牌”使辛普森免去了牢狱之灾。参见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8期,第84-88页。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提请以被告人所作供述作为证据的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向法庭声称其供述是或者可能是在下列情形下获得的——(一)逼供;或者(二)基于他人的言行,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影响供述的可靠性,由此可能作出的任何供述,法庭不应允许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除非公诉方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尽管供述可能是真实的)并非是上述情形下获得的。……本案中,‘逼供’包括刑讯、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以及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不论是否达到刑讯)。”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88-89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制度的新发展》,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211-212页。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第220页。
左卫民、周长军等:《证人证言的比较研究》,载《外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第32-33页。
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31-132页。
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吴丽琪译,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4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