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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论

  笔者在此有意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希望有助于理解法院以及法官的真正职能所在。我们常常说“司法的作用是定纷止争”,“司法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都预示着当纠纷无法通过司法外程序比如调解,仲裁,和解解决的时候,都可以诉诸于法院来最终解决。由法院的法官以公断人的角色来解决纠纷。法院不得以“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为理由不受理具体的诉讼。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秉承成文法的传统,再加上“中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的影响,通常认为法官是立法者的代理人,其任务就是根据立法者所制定的成文法来判决案件,严格的限制其司法裁量权,以至于走向了认为法官仅仅是“自动售货机”的极端,天真的认为理想的法治就是:法官象一架产生判决的售货机,塞进去的是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输出来的是案件的判决。以至于拿破仑曾经认为具备1+1=2的逻辑能力的人就可以做法官。这种在机械的三段论推理推动下的“法治神话”最终在以霍姆斯,庞德,卡多佐等现实主义法学家的批判下破产。使人们渐渐的认识到对绝对完美的成文法的追求并将其诉诸实践只是对人类理性的一种自负,是对人类理性的一种狂热的信赖,实践证明,人往往是非理性的,就比如理论中理性的三方战争博弈的结果是三方一直以相互抗衡的鼎立局面存在下去,但是现实中 秦朝灭六国,曹魏灭蜀,吴都是人的非理性,贪婪,无能的结果。加之成文法在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便脱离了立法者的思维范畴,成为了僵化的本文,而社会发展的潮流却滚滚不停,因此法官司法的过程与其说是在适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不如说是在解释法律,赋予原成文法以新意。如英国普通法上的“令状制度”,日本在上个世纪70年代通过法院的判决创立的“日照权”等。在具备以上认识,并在以上认识的指导下,使法官发挥一种能动的司法权力,从而不断的回应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纠纷,在李宏晨诉北极冰一案中,法官完全可以依靠这种能动的司法权力,通过对《民法通则》中个人财产范围做扩大的解释,从而将玩家的虚拟财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
  六
  玩家因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通常有如下几类:
  1 虚拟财产被盗窃或者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发生的欺诈纠纷;
  2 游戏运营商终止游戏运营而产生的纠纷;
  3 玩家因代表虚拟财产的数据的丢失而引发的纠纷。
  在现今的司法环境下,如何保障玩家的利益,如何解决以上的纠纷,这无疑是我们论述虚拟财产的最终落脚点,笔者在此只是稍微给予一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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