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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论

  最后,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义务的总体,玩家进入一款游戏就预示着接受了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要约,他们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份服务消费合同。玩家通过合法获得的ID以及密码进入游戏,玩家有无条件的遵守他们参与游戏部分的游戏规则的义务,服从正当管理,按时交费的义务,同时玩家具有进行游戏投入的权利,并有通过投入获得属于自己的权利——虚拟财产的权利。并可以通过转让或拍卖其拥有的虚拟财产而获利,或终止,退出游戏的权利;而网络服务商有义务提供安全的游戏运营环境,保存并尊重玩家的虚拟财产的义务,同时享有收费的权利,并在玩家违反义务时可以对其作出合同规定的惩罚处理。
  既然通过上文的论证,虚拟财产应该归于传统财产的无体物之中,那么它到底是无体物中的那一种呢?是知识产权?债权?或者是权利?
  三
   (一)认为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的观点主要是: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因为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伴随有智力性的脑力支出,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因此玩家购买或练级得到的只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非独占权和所有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首先,虚拟物品在玩家取得之前就已经存在,是由开发商设定,系统产生的,其版权属于开发商所有,相对于玩家并无创造性。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虽然虚拟财产也以虚拟游戏的存在为前提,大概一款游戏的运营期限为18个月,也即虚拟财产的存在也具有时间性,但是此时间是非法定的,而只要由游戏运营商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再次,如果玩家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则无法解释玩家在线下与另一玩家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而不需要通知游戏运营商的现实。最后,这种观点也混淆了作为一种智力产品的虚拟物品和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物品之间的区别,游戏开发商开发的游戏本身有著作权,游戏中的虚拟角色之类的也可能具备了作品的要件,但这种“作品”与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得到的属性值不同的虚拟角色绝对非一回事.[4]
   (二)认为虚拟财产是债权的主要观点是:虚拟财产只不过是债权存在的虚拟凭证,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只一张格式合同,它的重点不在于虚拟财物本身,而在于他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5]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无疑抓住了虚拟财产的本质,从虚拟财产的产生的途径来看,无论是玩家通过自己买的卡的点数并利用大量时间,精力来练级,提高自己的虚拟财力,或者通过网上拍卖,线下交易从别的玩家手中通过支付对价而购得“装备”,都是基于自己或者他人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即:玩家通过支付各种对价获得虚拟财产,而游戏运营商通过对这种虚拟财产的认证,而增加提供这种虚拟财产所表征的服务要求。同时这种债权在网络游戏环境中使得玩家的虚拟人格得以彰显,个性得以张扬,我们知道现实中的玩家与ID以及密码之间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一个ID以及密码在网络游戏中对应一定的虚拟财产,而一定的虚拟财产又表征一定的服务要求,即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债权性权利,是应该受到各国民法给予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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