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案件过程中,也正是乔占祥提出的两张火车票,证明了他与铁道部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他自身利益因此受到了影响,法院因此认定了他的原告资格。所以,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未为公共利益提供一种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不管乔占祥起诉动机如何,在遵循规则的前提下,乔占祥提起的是一场私益诉讼。26
3.诉讼中的集体行动——私益诉讼的公益性
尽管我们经过前面分析,得出乔占祥所发动的这一系列法律活动,不管其初衷如何,都只能因为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及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为私益诉讼无可非议。若仅仅为一场普通的私益诉讼,我们也无须为之撰文分析,该诉讼在学术上的价值在于私益诉讼中体现的公益性,从而引起我们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案件的主要诉讼标的为铁道部颁布的《票价上浮通知》,这是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行政行为,诉讼标的的侵害公益性使得该案的胜败与人们利益切身相关。由于媒体的渲染,案件的影响的逐步扩大,这个案件却是在公众化了,被普通市民、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等一些社会群体所知悉并参与评说,实际上形成了一股游离在法庭之外的压力集团,尽管在我国目前其影响力非常有限。这最终使得案件表面上是乔占祥的在为个人利益而行动,实际上这个案件的意义已经远远不只是乔占祥因坐火车在票价损失的几元钱了。
在乔占祥诉铁道部案被媒体公众化之后,乔占祥因此获得了社会中潜在利害关系群体的支持。尽管他们并不直接参与诉讼,但这可以看作是社会的集体行动,是社会在对此作出选择,并非乔占祥一个人在独自作出并坚持寻求法律救济这个选择。27因而,案件的公益性在公众的舆论下凸现出来,使得案件成为一场具有典型公益性的私益诉讼,也成为在既定制度安排下为公共利益寻求救济的特殊的私益诉讼。
四、源于市场原动力的行政法机制选择
(一)为什么要进行行政法机制选择?
1.资源最优配置与行政法机制选择
在市场环境下,市场之外的政府制度安排就没有考虑的必要吗?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市场并非能够有效的执行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也远不是那种其功能只限于提供法律和秩序以及保护产权的“最小政府”,因而政府管制与市场自发调节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两大因素。在制度层面即表现为,行政法机制与市场机制都能配置社会资源,但各有独特的配置方式。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我国通常所说的“行政法制度”是行政法主体配置社会资源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形式,在此我们换名为“行政法机制”,以此来说明行政法制度安排所确定的特定行政资源分配格局及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态势。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法机制是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构成,并以行政法律制度为载体,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从不同侧面展示着行政法机制。行政法律制度变迁要受制于现行仍发生作用的行政法机制,而行政法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要以制度变迁为依托。28
现代行政法机制的合理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行政法制度所确认的资源配置格局是否理性的;行政法制度所提供的资源配置规则是否有利于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因而我们在对具体行政法制度进行建构时,应多考虑如何建构行政法上激励与制约机制,来形成理性的行政法机制,进而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为,使其行为理性化,这将有助于行政法机制资源配置功能的加强。一方面构建制约机制将政府的资源配置作用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以防范“政府失灵”;另一方面,运用激励机制支持政府弥补市场缺陷,以避免“市场失灵”。这最终将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形成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格局,并与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资源配置格局形成互补态势。29
社会资源配置格局的优化程度,直接取决于市场理性与制度理性。社会中除了无形之手调控下的市场外,整个政府下的制度也将构成一个制度市场,其中各种制度之间也会发生竞争。正如舒尔茨所指出的:“显然。特定的制度确实至关重要,它们动不动就变化,而且事实上也正在变化着,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变迁作出社会选择。”30 受理性驱使,不同程度的行政法具体制度变迁一直在发生着,这些行政法旧制度的变迁及新制度的创设,其实亦是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立法者选择并着手建构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的立法意向。我们对行政法机制的研究因而也由必要从研究某种具体行政法制度的变迁入手,揭示出其中诱发制度变迁的原动力,方能为选择并构建现代行政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提供素材。
2.制度滞后引发行政法的制度变迁
制度不是万能的,并不能为市场提供一个完全合理有效的预期。在政府作出决策过程中,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信息不对称,政府不可能完全掌握公民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的偏好及程度,也不可能预知其制度所能带来的效果。久而久之这将构成政府制度滞后于制度需求的重要因素,制度的失衡因此越来越明显。制度供给的滞后促使政府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开始在制度市场进行制度选择以修正或构建新的制度安排,这一过程即制度的变迁。
行政法上的制度变迁原理,除了借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仍以平衡论为理论向导。平衡论者主张并力求“行政法上平衡”,即行政法内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配置格局的结构性均衡。但实际上存在诸多引发行政法制度失衡的因素,各种情形均可浓缩为结构失衡的内因和对应失调的外因这两种引发行政法制度变迁的动力。行政法的制度变迁旨在恢复均衡或者实现新的制度均衡。31
行政法的制度变迁有多种分类形式,依照制度变迁过程中促成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不同,我们可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型变迁与强制型变迁。依据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的解释,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制度变迁。32 而从法学角度看,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立法对社会需求的直接回应,强制性变迁则是立法向社会推销制度。
无论市场的还是政府行为中的制度都可以提供有用的服务,与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制度性服务的提供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中的核心。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即一个对制度安排的重新选择过程,用最少的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对制度安排的理性选择。从某种现行的行政法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可能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的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社会自发的诱致型行政法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的诱发
1.带有公益性的行政复议、诉讼成为一种“公共品”(public goods)
公共品是西方经济学关于物品的一个概念,其中关于公共品最为一般的定义都强调了这些商品的两个特征:非排他性(nonexclusiv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ness)。
区分公共品的第一个特征就是个人能否被排除在从消费该商品中得益的范围之外。如果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可以相对容易的把个人从商品受益人群中排除出去,那么这种商品就是具有排他性的,如果做不到这点,或者说虽然可以做到,但成本高昂,这种商品就是非排他性的。对于大多数为私益而发起的诉讼来说,与案件无关的公众通常是无法从案件的胜诉中受益的,它们很难说是一种公共品,所以与案件无关的公众往往并不积极的关注并参与此类案件。而公益诉讼或带有公益性的私益诉讼却不是如此,这些诉讼胜诉之后,将影响到政府行为的改变,甚至影响到政府制度的变迁,并使得众多的公众在新的制度环境下受益,因而是无法将普通市民排除在公益诉讼的受益范围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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