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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与宪政转型

  第三,宪政的本土化与普适化的问题。严格地说中国宪政是西风东渐的产物,中国在选择宪政发展道路时除了要直面各种社会危机和民族复兴的问题外,作为一个后发性宪政国家还面临对各种先发性宪政发展模式鉴别和甄选的艰难。因此,一定意义上说凡是宪政的就是西方的,所谓本土化与普适化的争论并不具有绝对意义。但证据的不存在并不是不存在的证据,我们毕竟是要在中国的土壤上建设宪政。那么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下,我们如何设计宪政的发展目标、发展方略、发展模式又成为一个极具挑战性的现实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民族传统和文化背景是决定制度安排的核心性力量,任何外来话语体系必须融入本土的话语对话框架,才能软化意识形态的刚性控制,减少文化转型加之于社会的痛苦。因此适当的法治发展战略必然内含适当的话语安排策略。从某种意义上说话语策略是德国学者韦伯所指涉的合法性的证成。当我们以社会主义建设者来建构民营企业家的宪法地位,把“三个代表”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宪政层面上认知为马克思主义的最新发展时,是既赋予了改革开放的新动力又大大减少了国家前进的精神阻力的。但话语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会模糊话语所要表征的价值追求,因此宪政话语安排的本土化万不能牺牲宪政应崇奉的普遍性价值。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本次宪法修改最令世人瞩目的地方。但人权领域从来充满意识形态和道德的激烈争论,西方人权观与东方人权观存在极大的分殊。在人权的主体、人权的范围、人权的立论基础两种人权观长期进行着激烈的争锋。但这些都不能淹没和吞嗤人权的普遍性价值,人在生物意义上共同和人对人格尊严的共同追求使人权不容贬损。在未来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进程中,必须确立人权对政府公权的本体地位,建立权力的授权性和权利的推定性原则,明确崇奉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准则,正确厘清人权与公民权利、人权革命与民族复兴、集体权利与个人自由的关系。
  第四,制度安排的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关系。列宁曾把宪法划分为纸上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正式的修改宪法是在宪政层面的一种显性制度安排,这种安排能满足法治运行的公开性和普遍性要求。但任何国家的具体宪政实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的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的运行达到某种普遍性和稳定性时,它要么转换为宪法文本上的正式制度安排,要么被默认为宪法惯例。但在完成这种转换前它会构成对正式宪法制度的动摇甚至蚕蚀,因此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应尽量压缩潜规则的存在空间。将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写入宪法,强调三者的协调发展是本次修宪的重要成果之一。虽然关于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尚有待于理论上的进一步探讨,但理论界大都接受政治文明包括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划分,而政治制度文明主要指涉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理性行使和有效制约问题。我国过去一直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虽然掌握重要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资源,但一直不在法律的制度空间运作,事实上处于关键地位的党政关系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并因此对我国政治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产生许多不利作用。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更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共产党要依法执政。这都表明了党要坚定不移地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心。宪法作为国家权力的构成法,要从根本层次上完成对国家权力、重要政治组织权力的规制,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理性程序,因此结合宪法修正案关于政治文明、紧急状态和基层人大任期等诸多制度的创新,加强对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潜规则现象的研究,是我国在新时期宪政转型中所要面对的一项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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